首批曝光!株洲4名垂钓者因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垂钓被罚


Q
钓鱼也犯法?

A
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钓鱼,就是违法行为哦!来看看真实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吧!


近日,天元区污防办、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天元区城管局、天元区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单位组成联合执法专班,对在株洲市天元区一、二、三、四水厂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和破坏水源保护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百日攻坚行动。
期间,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段某刚、王某瑜、朱某清、蒋某年等4名垂钓者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违法垂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垂钓,对垂钓者进行思想教育,并做好勘察及调查询问笔录,处每人罚款200元。


段某刚,家住天元区红盾雅园,2023年4月19日晚,在天元区嵩山街道陈埠港正下方进行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株政告【2020】1号)的规定,没收渔具。

王某瑜,家住天元区海韵天成,2023年4月15日晚,在天元区凯悦酒店商业街正下方进行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株政告【2020】1号)的规定,没收渔具。

朱某清,家住芦淞区新星湾二村,2023年4月15日晚,在天元区滨江南路和珠江南路丁字路口排放口下游进行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株政告【2020】1号)的规定,没收渔具。

蒋某年,家住江华瑶族自治县,2023年4月13日晚,在天元区滨江南路和珠江南路丁字路口湘江边进行垂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株洲市湘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渔的通告》(株政告【2020】1号)的规定,没收渔具。

一直以来,天元区积极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对发现的垂钓、游泳等行为当即进行劝停、劝离,但仍有市民“以身试法”屡劝不改。这也是天元区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行为进行的首批曝光!

市生态环境局天元分局在此提醒广大钓鱼爱好者,保护水源,人人有责,莫贪一时钓鱼之爽,踩法律红线哦!
-END-
来源丨生态天元
编辑丨刘跃辉 审核丨彭敏
推荐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