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轿厢挤压致维修工人身亡,调查报告公示!
今年2月,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梅江区三角镇“11•1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报告通报了2024年11月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发生的一起19岁电梯维修工人在电梯井内被电梯轿厢挤压身亡的事故。
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并公布了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处理意见。

据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该事故死者为电梯维修、保养工作师傅王某涛,男,汉族,时年19岁,居住于梅州市蕉岭县广福镇叶田村梅三小组,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T)。
事故调查报告还原了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11月17日,王某涛通过刘某的介绍,承接了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18栋102房家用电梯的导轨油加注保养工作。2024年11月17日10时,王某涛到达作业地102房一楼电梯处,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一楼电梯门,在未按规定正确操作电梯紧急停止和检修开关的情况下进入轿顶,进行导轨油加注作业,10时15分左右,一楼层门随后关闭,王某涛被困在轿顶与电梯井顶部形成的有限封闭空间之内,并受到上行电梯的挤压,由于挤压导致王某涛受伤,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王某涛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佩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情况下,用电梯三角钥匙打开一楼电梯门,未按规定正确操作电梯紧急停止和检修开关进入轿顶,进行导轨油加注作业,一楼层门随后关闭,王某涛被困在轿顶与电梯井顶部形成的有限封闭空间之内,并受到上行电梯的挤压,导致王某涛受伤后救治无效死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分析认为:
1.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18栋102房业主林某达使用的别墅梯(家用电梯),电梯的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的空间设置不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2008)4.3.1a)、及5.3.3表1最小顶层空间的规定,导致轿顶空间的设置不足,是王某涛在电梯上行时受挤压的原因;在王某涛进行维保作业的过程中未履行现场安全管理职责,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2.西子通用电梯(广东)有限公司为梅江区客天下圣山湖叠院18栋102房的别墅梯(家用电梯)设计的电梯安装方案中“电梯的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的空间”设置不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2008)4.3.1a)、及5.3.3表1最小顶层空间的规定,导致轿顶空间的设置不足,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3.梅州市新林元电梯有限公司安装的电梯“轿厢顶与电梯井顶部的空间”设置不符合《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GB/T21739-2008)4.3.1a)、及5.3.3表1最小顶层空间的规定,导致轿顶空间的设置不足,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电梯井里进行高处作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相关电梯维保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定和程序,最大程度地减少潜在风险,保护自身安全。
电梯维保工作中的十项安全要点
1.多人配合维修电梯时,要做到思想集中,相互之间有呼有应,做好配合工作。
2.如果要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一定要看清楚轿厢的位置,不要想当然地认为电梯一定就在什么位置。
3.打开厅门进入轿顶时,不能立即关门,要按下急停开关,把检修开关置于检修档,打开轿顶灯,在轿顶站稳后方可关上厅门。
4.出轿顶时,首先要打开厅门,再将轿顶检修开关、急停开关、照明开关等一一复位,到达厅外后再关上厅门。如果人站立在厅外能操作到以上开关,应站到厅外后再复位以上开关。
5.轿厢运行时,不要把身体探到护栏之外,不要在骑跨处作业。
6.在轿顶时,万一遇到电梯失控运行,千万保持镇定,应抓牢可扶之物,蹲稳在安全之处,不能企图开门跳出。
7.在底坑工作时,应该切断底坑检修箱的安全开关。爬出底坑时,一定要保证厅门在打开状态下,方能接通底坑的安全回路,然后迅速爬出底坑。如果在厅外能操作安全开关,应在人爬出底坑后再接通安全开关,然后再关门。
8.如果必须要短接门锁检查电梯门锁故障时,千万要保证电梯处于检修状态。检查完毕后,务必先断开门锁短接线后才能让电梯复位到正常状态。
9.进入底坑工作,如果一楼门要开着,必须在厅门放置警戒标志或专人看护,切实做好防止他人跌入底坑的措施。
10.当需要切断电源检修电梯时,应将电源处于断开位置,并用挂锁或者其他等效装置锁住,以防止误操作。在进行带电作业或使用电动工具时,要切实做好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原标题:《电梯轿厢挤压致维修工人身亡,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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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信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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