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保安打伤业主 保安与物管公司均担责

女业主称保安图谋不轨起冲突

保安值班巡逻期间和业主发生争吵,继而抓扯打伤业主,导致业主伤残。保安这一行为是否属职务行为,物业公司是否需担责?近日,青白江区法院以调解结束此案,由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承担业主赔偿金5万余元,打人保安则承担另外12万余元。

2012年10月22日23时许,成都市青白江区某居民小区的业主张女士在回家时,认为该小区当日值班巡逻的保安刘某跟在其后有图谋不轨之嫌,随后便找到刘某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后来,张女士的丈夫秦某来到现场辱骂保安刘某,并先动手推了刘某,冲突升级,进而演变成双方的互殴。在互殴过程中,刘某一拳打伤秦某,经鉴定,秦某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后经法院审判,刘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秦某将小区保安刘某及小区物管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刘某、物管公司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3701.08元。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刘某作为小区保安,其本身负有按照物管公司的要求维护小区秩序和安全的职责,本案的发生背景虽是刘某在执行巡逻职责引起的,但其故意伤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不具有为法人谋利的目的,故不应属于职务行为的范畴,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过,物管公司对其所招用的保安人员负有教育、培训、管理义务,本案中正是由于物管公司对其所聘用的员工法律教育及处突沟通能力培训长期缺失,对下属员工的工作管理不善,对产生本次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物管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调解结案,刘某赔偿122919元,物管公司赔偿54630元。

青白江法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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