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江苏2岁男童被猪咬死,猪肚里还有尸骨,为何家猪会吃人?
猪的全身都是宝,而且猪肉也是食用肉类中的主流之一,而猪肉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门,而这些也被大家喜闻乐见,成为了生活中的一部分。而我们食用的基本上都是家养的猪,因为家猪相对来说温顺、好驯服,产量也不错,养大之后交给畜牧站,也能为家庭换来些收益,于是猪也就成为了许多农村家庭中常见的牲畜。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
在农村,除了一些集体或企业去集体饲养猪之外,更多的便是在家庭中的散养户,他们在自己家的院子里修一个猪圈,然后把猪圈在里面进行饲养。在农家养鸡会给鸡搭个窝,或者放个鸡笼,在喂食的时候散放在院子里便可以,但是很少见有人会把猪散放在院子里喂食。

原因有很多,其中不乏是因为家猪较为懒散,这样做符合其天性;也是因为将猪放在一个地方吃饭、睡觉,这样可以让猪好养膘,长肥了卖的钱也多些。而还有一个原因就是,猪潜在的攻击性,和鸡不同,家猪的体型相对较大,而且猪在拱、啃时力量也不小,放出去散养,有时候还会给自己制造麻烦。
而在2014年的江苏睢宁某村,就有不少家庭散养了一些家猪,其在一户家庭中,老两口也在自己的家中养了几头猪,其中有一头还是母猪。母猪的产后护理有时候是非常麻烦的,而他们家的母猪在11月初的时候,刚刚生下几头小猪崽,属于产后,情绪比较激动,行为也比较暴躁的时期。
而在9日的上午,在把猪圈养起来后,家里人便去做农活去了,而这头母猪不知怎的就跑出了猪圈。而这时,邻居家2岁的小男孩正在外边的空地上玩耍,小男孩的家距离此地有七八十米的距离,独自在外玩耍。

这头失控的老母猪就突然出现在了小男孩的前方,而随后便对小男孩发动了攻击,2岁小男孩的抵抗在这头“嫌疑猪”面前显得弱小而无助,而“嫌疑猪”也对小男孩身体多处进行啃咬、拱等方式进行攻击,被攻击的小男孩在这过程中便发出了撕心裂肺的哭喊声,而这引起了周围村民的警觉。
听到孩子哭喊的村民纷纷走出家门,看到了眼前发生的一幕之后,立刻上前去阻止这头疯狂的“嫌疑猪”。但还是为时已晚,这名两岁的小男孩伤势过重,当场便已经身亡,随后小男孩的家人和“嫌疑猪”的主人也都赶到了现场。同时,村民向警方报案,也有人将“嫌疑猪”捆绑在了一棵树上,将其控制住后被执行了“死刑”。
警方赶到现场后,法医对“嫌疑猪”进行检查,在其体内发现了被害者的毛发和部分尸骨,确定了“嫌疑猪”的作案嫌疑。一场意外带走了一个孩子的生命,也给小男孩的家庭带来了悲伤。

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中规定到,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这里,家猪便属于是邻居家的饲养动物,而且行为发生过程中,系饲养动物的致害行为导致了小男孩身亡的结果,在行为发生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因果上的关系。而对于一个2岁的小男孩来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应当认定为母猪的行为系小男孩的过错行为所造成,所以,“嫌疑猪”的主人是需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侵权赔偿的。
而为了防止暴走状态的猪或其他动物出现伤人事件,或者已经出现了伤人的事件,为救伤者对其进行反击行为的,作为行为人,在目的和行为上是出于救人的,不顾个人安危去制止侵害事件的发生,不应当被追究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类事件中,若是出现动物伤人或者人伤人的,作为行为人是可以去进行制止,帮助被侵权人逃脱危险,但在过程中也要注意个人的安全。若是在行驶行为时,将伤人的动物打死,一般来说是不会构成侵权的,不应当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而在事件当中,家猪处于刚产完崽的特殊时期,对于处于特殊时期的动物,饲养人应当负到相应的管理义务,以免出现类似的情况。另外在孩子外出玩耍的过程中,也要注意让孩子远离大型牲畜,无论是猪还是牛、羊、狗、鹅等动物,要注意安全第一。

同时,作为特殊时期,如产期后或者发情期等期间时,作为动物的饲养人,也需要注意保护好个人的人身安全,以免意外情况的发生。在平时的时候,也不要去故意惊吓、攻击动物,在受到惊吓或攻击后,它们便会进入防卫阶段,做出反抗性报复行为。所以为了避免让自己受伤,有些行为不做为好。
看完这起事件,在家畜或宠物处于特殊时期,作为动物的饲养者应当多留心观察,以免意外情况的发生。
最后,吃口猪肉压压惊,真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