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干了十来天,宝妈受不了了,下户的时候还发生这样的事情? 律师:月嫂违约!
浙江的王女士三月份生了个儿子,她在去年就联系好了月嫂机构,定了月嫂服务,而现在要反映的也是月嫂的问题。

王女士介绍,去年12月14号,她就跟“喜爱宝”签了月嫂预订单销售协议,预约了今年3月23号到5月14号的服务,一共52天,优惠价格34400元。
3月13号儿子出生,医院回来后,机构推荐的第一个月嫂来了。做了半个月,她们觉得业务不够熟练,“喜爱宝”这边给换了一个。第二个月嫂4月3号过来,4月14号也下户了,他们觉得这个月嫂问题太多了。

王女士:上午十点了我都没有吃上早饭,给我做的早点也非常敷衍。家里的锅碗瓢盆都是油的,给我做的南瓜粥上面也是飘一层油,我就有点嫌弃。我不吃她就倒掉,她也没给我重新做一份,也不管我。
王女士翻出监控截图
说晚上六点了月嫂还在床上睡觉
晚饭没人做
这期间也不打扫房间做家务
她有录音为证

王女士提供的录音:你就说你在我们家期间,你有没有使唤过我们做这些事情?
月嫂:有。
王女士提供的录音:有没有说小孩衣服在外面,要我们把小孩衣服收进来?
月嫂:有,我让宝爸帮我,再过一会儿黑天了,要傍晚的时候。
王女士提供的录音:你叫他过,你也叫我过。
月嫂:我真记不住了。
喜爱宝(浙江)健康有限公司月嫂部 娄经理:这个肯定是一个服务的意识和态度的问题,确实是不应该的。这个肯定是我们不符合这个问题,阿姨这个方面确实做得不好的,不对的。


喜爱宝公司位于杭州余杭的欧美金融城
娄经理介绍
那名阿姨目前处于停单状态
她认真听取王女士描述的月嫂工作状态
王女士:我连路过她的房门,她都不想关门,她叫我把她门关上。然后抱小孩,比方小孩哭了什么的,她也想不下床,她就直接抱着小孩在床上走来走去,她还用脚去踢那个小孩的衣物,很不讲卫生。我要她戴口罩,她那个口罩就是扣在下巴这里,她不把整个口鼻包起来。

王女士还提到,下户的时候,对方还有过分的举动。

王女士提供的录音:你走的时候洗手间里那个是什么东西?马桶里那个是什么东西?
月嫂:那就不说了,我的确是那个,我看你给我发的视频,我也说了要不您处理,不要就我找人上去给您处理。
喜爱宝(浙江)健康有限公司月嫂部 娄经理:这个费用阿姨是有直接打过去的,但她没有说是她的,或者说做了这个事情,或者怎么样。确实我们也问了,她说她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个马桶会堵塞。
娄经理介绍,月嫂上户前都要进行岗前培训,上户后他们更多是线上监管。目前来看,的确都没获得宝妈的认可,王女士提出,第二位月嫂4月3号上户,4月14号下户了,实际做了11天。


王女士:这个月嫂上户的时候我就说过,如果你还找差的月嫂过来的话,我就直接申请退款了,我不在你们家继续订购这个月子服务了。我的诉求就是,我要求它把月嫂上户的那11天的钱退给我。
记者:大概多少?
王女士:大概七千二左右吧。
喜爱宝(浙江)健康有限公司月嫂部 娄经理:阿姨的服务费是服务费,那哪里做的不满意,或者我们再去协商另外的情况。阿姨她服务她确实是有工作的嘛,不能说我不满意一分钱也没有,这个也肯定不合这情况。
记者提出希望跟那名月嫂了解一下情况,王女士拨打了对方的微信语音无人应答,娄经理也说联系有困难。她认为阿姨毕竟付出了劳动,虽说服务存在问题,但也不能全部扣除费用。王女士的退费诉求是其他人在负责,后面会再回复。采访当天是周末,记者又等了两个工作日,从王女士这边了解的情况是还没有收到喜爱宝方面的新答复。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梅姐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月嫂违约!
1、王女士与月嫂中心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也就是说,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为了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约定。
王女士与月嫂中心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服务过程中,第一位月嫂被王女士及其家人认为不专业、业务不熟练。半个月后,王女士要求更换有经验的月嫂,并明确表示若服务仍不满意将申请退款。
然而,第二位月嫂到岗后问题诸多,早上延迟做饭、厨房卫生差、不履行照顾产妇饮食的职责、指使产妇及其丈夫干活、对宝宝护理不当且不讲卫生等行为,严重影响了服务质量。
2、第二名月嫂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女士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要求第二个月嫂下户,并退还其11天服务费用7200元。而月嫂中心认为虽月嫂有不足,但提供了服务,不能扣除全部费用。
王女士是否能够退回第二个月嫂的7200元服务费,就要看月嫂的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基本标准。
如果月嫂的行为严重偏离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导致王女士无法获得应有的服务体验,那么王女士有权要求退还相应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零度时评综合浙江6频道1818黄金眼、头条号作者@梅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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