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的国际惯例月底流量清零,真的不能算是霸王条款?

本周,美国移动通信运营商AT&T宣布,将推出数据流量当月不清零的政策。就是将上个月没用完的数据流量,自动滚入到下个月,运营商不再收取额外费用。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绝大多数的消费者意见被无视?为何国内运营商要把套餐流量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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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常见的狗屁理由,垄断运营商的霸王条款
商家提供产品和服务,和消费者要订立契约。价格、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承诺、产品和服务如何交付都是契约的重要内容。对于消费者,自然希望契约越灵活越好,完全贴合自己的实际需求(这在订立契约时往往是无法准确预知的),始终可以享受最低的价格水平和一定的服务质量。但对于商家,对不确定性有天生的厌恶。不确定性导致收入、利润、现金流难以计算,资源投入/成本如何厘定。
不记得在哪里看过一项调查,里面有个观点说的是97.1%的受访者认为手机套餐流量月底清零不合理。昨天腾讯那边写了一篇关于流量清零的文章,例举了国际四大惯例理由,这里我先把别人说的给大家看看,再说我的观点。
1)一次性套餐恕不退还——你买的是当月的套餐,相当于跟运营商达成了合同。即选择流量套餐时,就已经承认下月流量可清零。就跟月票、年卡一样,你不能因为使用次数少而要求退款。
2)买的不是流量,是服务?——虽然流量你买了就属于你,手机上网光有流量还不行,也得用运营商的通信信道。所以,购买手机流量,就可以理解为是买了通过通信信道的权益,属于服务而非所有权。
3)防止风险,保持利润——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手机上网流量给运营商带来的收入占比很大。设计可预期的套餐,可以防止运营的重大波动,能防止成本上涨和服务不可控带来的风险。
看完这三大所谓的狗屁理由,我真想糊他一脸,干!!
国际惯例?运营商告诉你只有中国你能享受这种特殊待遇
去年9月,有长沙消费者因上网流量月底被清零,将中移动长沙公司告上法庭指其做法不公平,属于霸王条款。当时,中移动提出的一个观点是,剩余流量不可结转,是国际电信市场的一种交易惯例。但中国移动在不同的事情,推出的政策那是完全不一样,
实际上,中国移动香港公司早已经推出了“数据交易平台”服务,使用中移动香港4G Pro计划的用户,可以将用剩的数据流量在该平台上,以15-60港元/GB的价格出售,供即将用尽数据的用户购买。交易成功后,中移动会向卖家抽取15港元/GB的交易服务费。
早都应该变革了,流量清零和套餐消费息息相关
至于国际上为什么采用惯例,由于通信业务越来越复杂,各种业务层出不穷,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进行自己的选择。所以全球的电信运营商都是在标准资费之外,向消费者提供套餐的方式方便消费者选择。
长此以往,以至于很多人忘了基本的常识,那就是好像觉得电信运营商只卖套餐。所以指责运营商霸王垄断。
但是各位想想,如果运营商不卖套餐,全国十几亿用户与都按照标准资费进行消费,这需要每个人都成为电信业务消费专家,搞清楚自己一个月到底能打多少电话消费多少流量喜欢那几个应用。
所以归根到底,月底流量清零是因为你购买的是套餐,月套餐这种东西,就是让你可以根据自己的用量选择比较划算的搭配,同时承担一定的"用不完被清零"的风险。要不然为毛月套餐平均下来的价格比单算流量便宜得多??不满意清零的话就选按流量收费,只不过贵一点而已啊。如果不是垄断产业,那怎么规定都是运营商的自由,签合同之前看清楚不喜欢就用脚投票啊。
将流量累计至下一个月的说法不是没有道理。这其实是一种极端的服务按需提供模式。但一般来讲,极端的服务按需提供模式,必须有极端的资源按需投入模式与之匹配。这个我相信大家都能理解,尤其是对云计算比较了解的童鞋。
但遗憾的是,通信服务所需配套的资源投入,是绝无可能做到”极端按需投入“的...因为通信接入服务其实并不是大家所熟悉的网游拉、QQ拉那种虚拟服务,而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济服务形态。
管线、基站、基建、局电、设备,样样都是需要提前投入的沉没成本(请注意”沉没“二字,钱砸进去了,是收不回的)。也许用户心情好,花了点小钱多用了几十兆的流量;但为了提供这点微不足道的小服务,运营商先得先砸个成百上千万软妹币进去铺底;甚至,在极端情况下,为了扩个将近百把兆的容,运营商得先去开个几百万的局,挖个几十万的坑,埋几根几个G的缆,再化百把万买个支持交换几个T的设备。这些资源和成本投入能够做到”极端的按需投入“、以任何细的粒度想投多少投多少吗?不能。
说到底,通信接入服务采用的是工业化建设的思路,因为它不得不采用这种思路。这个跟信息化服务的思路是有着很大区别的。不光是运营商外部的人,就是连运营商内部的人,有很多时候都搞混,以致于各种认识上的脱节。
作为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的需求才是最重要的
工业建设是无法以极端方式按需投入的,其成本、资源投入必须前置,每一次投入都必须具备一定的体量,否则就是不经济。正是因为如此,工业建设最为强调“投资收益比的可预测性“,因为需求和收益无法预估的话,就没人敢投,甚至宁可不投。
当然作为提供服务的商家,应该以用户满意度为目标,为了提升用户满意度(即使是用户没道理),可以将期限延长,只要不是无限延长,我想运营商是可以接受的!
例如:上月未使用的流量,这个月10号之前可以继续使用;同时这个月也可以继续购买套餐,等上个月的流量用完时无缝的转到本月的套餐。
这样对运营商和用户都是好事。(可能从短期来说,运营商流量收入可能有所减少,但是可能吸引用户入网,无形中带来了更多用户和收入。)
从商业上讲,企业的趋势就是关注客户需求,满足客户需求,单纯从这一角度看运营商就不应该月底清零流量。一个运营商既然选择去覆盖国内的大部分消费者,那它就应当想办法提供更加具有差异化的服务。从法律上看,运营商提供的套餐服务属于格式合同,但一个运营商所覆盖的消费者人群数亿,相较之下其提供的套餐服务(格式合同)明显偏少而不能满足很多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所以消费者必然被迫选择对于他并不合适的套餐服务,违反了民法中所要求的公平原则。
我们没有企业权益保护法却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在市场中本来就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清不清零本质上是消费者对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这是一个必须通过我们消费者去坚持去抗议的过程,是一个要求垄断性服务提供者持续改进的过程,而不是认同运营商合理性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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