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清理“远洋捕捞”旧案也是当务之急!律师:关键要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不能滥用冻结的权力

有些案件已“做成熟饭”,企业受损权益必须得到恢复。

出于利益驱动,部分地区的执法机关在并不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违法违规异地抓捕、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民营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对这种做法,公众称之为“远洋捕捞”。

▲资料图:“远洋捕捞”侵害企业权益,动摇企业发展信心,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图/新华社

据报道,自2023年以来,南方某省很多企业遭遇异地执法,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民营企业,而且部分案件有较明显的逐利执法动机。

逐利执法并非新问题,但在国家一再强调“帮企业渡过难关”的背景下,“远洋捕捞”令人格外关注。而媒体报道中提及的一些案件,相关方面的执法方式和后果令人吃惊。

比如,某集团为南方某省“专精特新”企业,2023年6月底提交申请赴港上市。2023年10月,异地某省两个地级市以该集团企业涉嫌诈骗为由,出动1600多名警力,对该集团旗下公司进行“远洋捕捞”。此举导致该企业被迫撤回赴港上市申请,并因资金问题,导致工厂停工、生产停摆、经营难以为继,至今未能恢复正常的生产和运营。

从个案目前披露的信息看,该企业是否被相关方面定性为“远洋捕捞”,尚待披露更多信息。但总体上看,该省很多企业遭遇异地执法,哪怕其中只有一小部分是“远洋捕捞”对象,其对于经济发展的破坏,也是难以想象的。

当前,要想遏制“远洋捕捞”,需要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比如,对于有“远洋捕捞”嫌疑的案件,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回企业所在地管辖。再比如,严格执行异地办案规定,让当地对异地执法案件依法予以监督和约束。

遏制新案发生的同时,也要对旧案进行清理。有些“远洋捕捞”案件可能已经“做成熟饭”,企业权益受损已成事实。错案应纠正,受损的权益应该得到恢复。

因此,依法及时清理“远洋捕捞”旧案,也是当务之急。有专家建议,来一场有关“远洋捕捞”的专项治理行动,这有必要,也是可行的。

清理旧案,必须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同时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需明晰的是,清理“远洋捕捞”案件,不仅关系到个案的司法公正和企业合法权益,也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健康发展。

具体举措上,需做到办案机关自查和审查当事人申诉相结合。对近年办过的异地执法案件,尤其是涉及罚金刑的案件进行全面梳理,办案机关应自查有无“远洋捕捞”。

同时,要重视异地执法案件中当事人的申诉,不放过任何疑点,甚至可以考虑采取“上提一级”的方式审查申诉。另外,也可以通过征集线索、从媒体监督报道中寻找线索等途径,发现“远洋捕捞”案件,让其无处遁形。

最后要强调的是,警惕和制止“远洋捕捞”,与保障执法机关正当执法权并不矛盾。既不能“远洋捕捞”,也不能放弃执法职责,每个执法机关、执法人员都应做到。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头条号作者“蚂蚁说法”@蚂蚁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关键要公正执法,执法人员不能滥用冻结的权力

不可否认,有些办案机关为了增加财政收入,进行了逐利性执法,但执法是没有问题的,“远洋捕捞式执法”现象也不光是坏处。

根本问题出现在必须公平、公正和正规执法,且不能滥用冻结的权力,特别是后者,看起来不起眼,实际上非常重要!

关于冻结的问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冻结涉案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是可以冻结的,为了防止滥用冻结的权力,第三条规定:

“查封、冻结以及保管、处置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不得查封、冻结。查封、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和物品。”#“远洋捕捞”为何屡禁不止#

(零度时评综合新京报、头条号作者@蚂蚁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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