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与儿童权利

学前教育与儿童权利

(贵州骏网律师事务所 石磊律师)

一、问题的提出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由此思考,作为学前教育,如何在教育中贯彻这一决定?值得每一个公民关注和探讨,尤其值得学前教师的探索和践行。

我,一个律师,作为法律人,也有责任思考这一问题。通过查阅有关资料,我认为,在学前教育中,关注儿童的权利,尤其是法律赋予和规定的权利,应当在教育教学中,贯穿学前教育始终。

二、儿童的权利

儿童的权利,关系到整个民族及至整个人类利益,正是在此基础上,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外国法,亦或是国际公约等等中,都对儿童的权利有明确规定。

这众多的法律文件和国际公约中,这些法律文件或者公约,集中规定了儿童的权利。这些法律文件或公约分别是:《〈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宪章》、《儿童权利宣言》、《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联合国大会1986年12月3日 第41/85号决议通过)、《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和儿童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等。

在以上文件或公约中,规定了儿童的各种权利,集中起来,是四个方面的权利,那就是:生存权利、受保护权、发展权利、参与权利。

生存权是根本,是后续权利的基础。儿童要生存,是需要家庭提供物质保障,才有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不能推卸的责任,否则会构成遗弃儿童罪。

受保护权,是由儿童的特性决定的,才有父母照看、监护的责任,才有国家提供医疗,才有司法保护,才有当家庭不履行义务或者有影响儿童生存时,由法院取消父母及家庭的抚养、监护的资格。

发展权,是儿童成长应有的权利,也是今后享有更多权利和承担更多义务的必然前提。由此,受教育权是重中之重的权利。基于此,法律规定,父母必须保障儿童至少接受基本的教育,国家发展教育事业。

参与权,是让儿童在其享有的权利中,参与进来,成为主动者,享有话语权。基于此,与儿童智力相符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就是例证。

由以上四个基本权利,可以推导出许多应有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荣誉权、受保护权、教育权、不受歧视、被尊重权、平等权、自由权、著作权、财产权、参与权等等各种权利。

三、在学前教育中落实儿童权利的措施

儿童的权利是保护儿童健康成长而规定的与儿童相符的基础性的权利。在学前教育中,如何让儿童的权利在教育中得到很好贯彻,需要学前教师按照这四个原则去做。

这四个原则,即:不歧视(无歧视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第2条)——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儿童的最大利益(第3条)——涉及儿童的一切行为,必须首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的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完整(第6条)——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两者完整兼具),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尊重儿童的意见(第12条)——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由此,在学前教育中,在这四个原则的指导下,通过游戏、小课堂、小故事等多种手段,在动手、动脑的具体行为中,用看、听等多种方式,去落实儿童的法律权利,让儿童感受、理解、明白自己享有的权利,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找到救济方式和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应有权益。

四、本文的意义

至此,学前教育与儿童权利,简单地讲述在此,结束整个行文。尽管内容粗短、简单,但作为一个引子,让更多的人去关注、去思考、去探索就达到了目的。能够让学前教育的教师,身体力行地去做,并总结出行之有效的方式,让儿童了解自己拥有的权利,并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自己进行有效保护,本文的意义更加深远。



附:《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权利:

一、《儿童权利公约》简介。

1989年11月20日,联大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1990年9月2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加入后正式生效。时下《公约》已获得193个国家的批准,是世界上最广为接受的公约之一。

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25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履行公约第6条所规定的义务。

二、《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儿童权利。

1、每个儿童有固有的生命权,各国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与发展(第6条)。

2、每个儿童都有自出生起即获得姓名和国籍的权利(第7条)。

3、尊重儿童维护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认的国籍、姓名及家庭关系而不受非法干扰的权利(第8条)。

4、法庭、福利机构或行政当局在处理儿童问题时,应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事项(第9条)。

5、各国应为便利家庭团聚准许入境或出境(第10条)。

6、各国应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将儿童移转国外和不使返回本国的行为(第11条)。

7、确保有主见能力的儿童有权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项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予适当的看待(第12条)。

8、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结社自由及和平集会自由的权利(第13~15条)。

9、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第16条)。

10、父母对儿童成长负有首要责任,但各国应向他们提供适当协助和发展育儿所(第18条)。

11、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第19条)。

12、各国应为失去父母的儿童提供适当的其他照管;确保得到跨国收养的儿童享有与本国收养相当的保障和标准(第20、21条)。

13、确保申请难民身份的儿童或按照适用的国际法或国内法及程序可视为难民的儿童,不论有无父母或其他任何人陪同,均可得到适当的保护和人道主义援助(第22条)。

14、残疾儿童应享有得到特殊待遇、教育和照管的权利(第23条)。

15、儿童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每个儿童均有权享有足以促进其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会发展的生活水平;儿童有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应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教育应本着谅解、和平和宽容的精神培育儿童(第24、27~29条)。

16、宗教、语言等方面属于少数人或原为土著居民的儿童有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语言的权利(第30条)。

17、儿童应有时间休息和游戏,有同等的机会参加文化和艺术活动(第31条)。

18、各国应保护儿童免受经济剥削和从事任何可能妨碍或影响儿童教育或有害儿童健康或身体、心理、精神、道德或社会发展的工作(第32条)。

19、各国应保护儿童不致非法使用毒品和涉及毒品生产或贩运(第33条)。

20、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第35条)。

21、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行,不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被监禁的儿童应与成年犯隔开;不得对儿童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15岁以下儿童不得参与任何敌对行动;遭受武装冲突之害的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受到虐待、忽视或监禁的儿童应得到适当的医疗或康复和复原疗养;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第37~4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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