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录”的录音,可否作为定案证据?最高法明确了几个条件
裁判要旨
单方录制的录音,若未侵犯隐私等合法权益,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争议焦点
未经对方同意的单方录音,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裁判意见
最高法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规定,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案中,张某某与陈某某在公共场所谈话,录音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故该录音证据可采纳。原审法院以未经同意为由不予认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简要分析
本案中,张某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形成于原审庭审结束前,但因张某某在其他案件中胜诉,未提交该证据。再审时,张某某对该证据的取得经过作出合理解释,不存在故意隐瞒。录音内容客观反映了双方合作事宜,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且获取方式未违法,故应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