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青梅竹马夫妻三诉离婚,法官联动协办这样化解…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和谐的家庭不仅能

增强家庭成员的幸福感

也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和保障

近日

永仁县法院审理一起案件

夫妻二人本是青梅竹马

却三度到法院起诉离婚

究竟为何?

案情回顾

7月7日,永仁法院立案庭收到一份起诉书,杨某甲起诉要求与丈夫杨某乙离婚。法官审查资料发现,这已经是夫妻俩第三次到法院起诉离婚了。

两人系同村村民,自小就认识,婚后育有两女。近年来,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丈夫杨某乙对女儿漠不关心,导致双方矛盾恶化,最终分居。

调解经过

庭审中,双方对彼此抵触情绪很大,态度强硬,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疏导做双方思想工作,但收效甚微。考虑到婚生子女抚育不易,法官联系当地妇联组织及村委会,同时介入组成联调组,一同前往当事人家中析法说理、规劝化解。

在对当事人家庭情况有了更全面深入了解后,联调组设身处地给予关心劝解,当事人态度渐渐缓和下来。但双方认为感情已无法挽回,均无继续共同生活意愿,坚持解除婚姻关系,联调组只能尊重当事人意愿,查明夫妻共同财产,调解离婚,最终好聚好散,一场因婚姻家庭问题产生的拉锯战就此落下帷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审 核:陈 颖

责 编:张沉澄

编 辑:李金洁

来 源:永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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