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在餐馆等特定场所“捡”走别人落下的手机,构成犯罪吗?律师:或已构成盗窃罪

齐鲁网·闪电新闻12月8日讯 据极目新闻报道,近日,安徽合肥一女大学生张同学在餐馆用餐时,iPhone13手机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拿走。男子称,若要拿回手机,女生需向其支付千元。张同学称,手机里有重要资料,对方威胁她“不给钱就刷机”。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

极目新闻 视频截图

事实上,在特定场所拿走别人落下的手机,有可能涉嫌盗窃。对此,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的刘德森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首先,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次,在餐馆等特定场所内“捡”走别人落下的手机,如果是持有人已经离去,旁边座位上并无同行人的,属于遗忘物,当事人捡到,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丢失手机的人,如果拒不归还可能涉嫌侵占罪。

但如果手机主人并未离去,而是在旁坐或者同行人在旁,趁主人或者旁人不备取走手机,不是捡到,而是窃取,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以上即构成盗窃罪。

最后,在此类貌似侵占实为盗窃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还意识不到自己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认为自己是捡拾,殊不知自以为占了小便宜,实际上是触犯了法律。所以,不义之财可不要随意“捡”哟!

闪电新闻记者 刘国斌 报道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