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合法收养和送养孩子依法需要哪些条件#法律咨询
想合法收养和送养孩子依法都需要哪些条件?
2001年12月21日,老王和1995年出生的小王在海淀区民政局办理了收养关系。2020年7月3日,法院以老王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为由认定老王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已经成年的小王为监护人。
2021年,老王的老父亲徐老先生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确认老王和小王的收养关系无效。理由是老王在1992年就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于2001年因为该病从单位退职,老王和小王并没有共同生活,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等条件。

被收养人的条件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根据徐老先生提交的病例,老王在收养小王之前就患有精神分裂症,而且并未治愈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根据双方及证人的陈述,小王实际上是老王姐姐的孩子,也就是说老王实际上是小王的亲舅舅,并非收养登记档案中所记载的小王为社会弃婴,他们存在向收养登记部门进行虚假陈述的行为,不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
因此确认收养关系无效。收养关系引发的纠纷,通常案情涉及的时间跨度较长,我们现行民法典是2021年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实施后此前的收养法就失效了。而如果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除外。
本案虽然发生在民法典之后,但是收养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对于民法典实施前后收养条件都有哪些变化?收养孩子和赡养孩子都需要满足哪些条件?需要去哪里办理法定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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