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房顶上安装光伏板被邻居起诉要求拆除,能否得到支持?



(图由AI技术生成)

基本案情

刘某伟与刘某锋、刘某霞夫妻系同村村民且两家房屋南北相邻,刘某伟的房产位于刘某锋、刘某霞夫妻房产北面,两处院落之间存有宽约1米的胡同。2023年4月,刘某锋夫妻为营利所需在其六间正房房顶上安装了80块、200平米左右的光伏板。2023年11月,刘某伟发现两人安装的光伏板影响其院落采光。刘某伟将刘某锋、刘某霞夫妻诉至本院,请求拆除被告房顶安装的光伏板及支架,恢复房顶原状。

诉讼期间,承办法官与原被告共同勘验现场、测量数据,并依照日照的科学原理,测算出被告在其正房房顶上安装的光伏板设备对原告院落采光的影响。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可以要求拆除邻居房顶上的光伏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房屋所在地冬至日照时间全年最短,该日太阳直射南回归线(南纬23.5度),该村冬至太阳正午时分照射角度约为30度。按照该角度计算,在冬至日这天,未安装光伏板时,被告北屋对原告院落遮阴长度为6.93米;安装光伏板后,第四排光伏板(自南向北,第四排为最北侧)对原告院落遮阴长度为11.6米;第三排光伏板对原告院落遮阴长度为8.4米。被告安装光伏板的行为对原告的采光产生不利影响。被告安装太阳能光伏板并非生产生活所必须,而是用于生产经营营利,但其营利是建立在牺牲邻居生活利益的基础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于妨害自己行使物权的,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故对第四排(最高一排)光伏板及支架应予以拆除。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光伏发电具有可再生性、清洁性等优点,时下农村地区安装光伏发电现象较为普遍。光伏板大多架设在屋顶,且为了增加面积往往会向外有些许延伸。本是节能环保的新应用,却有可能影响邻居院落的日照采光,引起相邻关系纠纷。《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揭示了处理相邻关系中采光、日照纠纷的基本原则,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综合平衡相邻诸方的权益,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出发,公平合理地处理采光、日照纠纷。

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一方在行使权利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妨碍,在合理限度之内,本着邻里之间团结互助的原则,相邻方对这些轻微侵害应予以容忍。但若超过合理限度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理解与适用“排除妨碍”时,不能简单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应当综合考虑各方因素,充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冲突。本案刘某伟作为被侵害方,可以要求刘某锋夫妻排除妨碍,但其诉求将光伏板全部拆除,将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易产生后续矛盾,排除妨碍的方式应与侵权范围相当,通过合理整改可将影响降至最低。法院判决将刘某锋夫妻最北侧一排的光伏板拆除,平衡了双方利益,维护了和谐的邻里关系。良好的邻里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应当避免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编辑:魏淑静

审核: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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