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校生顶岗实习引起关注,企业实习用工何去何从?

近日的两篇新闻报道,让小编对后续制造业实习用工很是担忧。

先是11月一篇题为《职校生沦为廉价学生工 变味的职教实习该刹车了》的新闻报道,报道称“双11”之后,各大快递公司快递员人手紧张,一些快递企业和职业学校联合,以“物流实习”10天的名义,让并非物流专业的学生在快递爆仓期间充当临时快递员,借着顶岗实习的名头,沦为廉价“学生工”。

该报道称,该现象普遍存在,严重违背教育规律、严重损害学生利益,长期未得到解决的根源是用人单位的功利、职校的作假以及职校生的短视等因素。

而在今天刚发表一篇题为《教育部副部长:绝不允许把职校学生当童工》的新闻,教育部副部长鲁昕对个别省份职业院校把未成年人学生送到低端企业岗位实习实训的现象,给予严厉的批评。鲁部长发了狠话,职业院校尤其是中等职业学校大部分学生年龄未满18周岁,处于未成年人阶段,把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送到企业去顶岗实习,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今后再出现把职业院校学生当童工用的问题,教育部将进行全国通报,并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职业院校与企业起诉追责。

第一篇属于民间的抱怨牢骚,没有引起跟多关注,而教育部的官员公开表态,相信还是会对后续的职校实习带来一些实际的影响。

首先,两个概念区分一下,童工:指未满16周岁的用工;未成年工: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关于对未成年工的规定主要是以下几个条款:

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关于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解释为: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1304.4千焦耳/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具体算法请大家百度。

一般而言,很少有企业会招收16岁以下的童工,一旦被发现,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而16-18岁之间的未成年工,却不在少数。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成年工也不是不能使用,只是要遵照法规要求,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并对其工作范围进行限定,不从事劳动法规定的工作即可,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定期体检。

中专职校学生定岗实习,多为16-18周岁区间,因此属于未成年工范畴。鲁部长谈到的其实就是针对一些学校将学生送到“低端企业”,注意“低端”两个字,这些低端企业也许就是一些重体力劳动、有毒有害的企业,意思就是安排学生的实习工作岗位超出了法规要求,属于违反《劳动法》的行为。

而在一些省份,则出台了更为严格的法规,比如江苏2013年1月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中第42条规定,(全日制在校学生所在)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

也就是说只能安排5天8小时的标准实习时间,这对很多工厂而言,无法做到,倒班工作大家都懂的。

从学校方看,在实习时间方面,教育部和财政部于2007年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2010年颁布的教职成厅〔2010〕4号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应对企业技工荒 进一步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安排学生加班

对于是否能上夜班,各地规定不一样,有的明确规定不能上夜班,有的没有做出规定,但上述通知规定不得安排实习生加班,单此一条,就让很多企业很难受。

从国家立法的本意来看,是为促进中职高职学生在就业前的工作能力提升,是整个教学计划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从实际操作来看,不管是学校方和企业方,都缺少动力和耐心来做好这项工作,导致许多实习变成一种简单的廉价劳动力获取方式,这才引起主管部门不满。

相信教育部也不会否定学生实习的益处,只是需要纠偏,作为企业定岗实习用工来说,不违背法规底线,并和学校一起配合,切实做好学生的实习培训与管理工作,则是一种三赢局面,相信主管部门也会给予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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