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抗灾特别报道」灾区捐赠物品因瑕疵或缺陷导致被捐赠人损害,是否可请求捐赠人赔偿?
——河南科技报应急普法系列报道之三十九
□策划:李志民 文成锋
灾区捐赠物品因瑕疵或缺陷导致被捐赠人损害,是否可请求捐赠人赔偿?
答:对于捐赠物资因其来源不同,适用法律亦存在差异,瑕疵担保责任也不同:
其一,捐赠物资系捐赠人购买他人的产品的情形。对于此种捐赠物资的瑕疵担保责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产品质量法》和《民法典》中也有类似规定,该规定即为受害人的直接诉权制度,依此规定,不仅消费者而且其他受害人也享有直接诉权,且该责任系严格责任,即不考虑销售者和生产者的过错,只要销售或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二,捐赠物资系捐赠人自己生产的情形。对于此种捐赠物资的瑕疵担保责任,不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因为《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此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该条规定,请求权人仅为受赠人,对于受赠人以外的其他人没有直接诉权,且只有在赠与人有重大过错时,始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来源:河南省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