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与知”新法案 | 劳动争议系列案例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后发生工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判与知”新法案-029

案情简介
职工李某(女)在63周岁时入职某环卫公司做环卫工人,因已超法定退休年龄,某环卫公司无法为李某缴纳工伤保险。李某入职一年后某日上午八时左右,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在淄博高新区某路口打扫卫生时,被一辆电动三轮车撞倒摔伤。李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淄博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出血、头部损伤脑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等。后淄博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李某构成七级伤残。后李某对该环卫公司向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向淄博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审理
李某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为某环卫公司,则李某因工伤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为法定权益,应得到保障,不应因单位无法缴纳社保而缺损。李某诉求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属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范围,予以支持。李某诉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根据《山东省贯彻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因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支持。工伤保险条例>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改善,国民身体素质逐渐增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没有退出工作岗位,继续参加工作,或者更换用人单位重新入职的情况成为新的发展形态。社保机构不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职工的用人单位征缴社保费用,此时,若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的规定,各类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对职工的保护尺度不应因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有所衰减。用人单位在招用超龄人员时要衡量后续可能产生加重企业成本的情况。
但对用人单位来说,雇佣已退休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客观不能非主观消极,用人单位承担比参保职工工伤更重的责任会在一定程度上打击用人单位招用超龄人员的积极性。目前,各地适当放开社保缴纳职工年龄限制、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等政策正在不断扩大实施范围,这不仅对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提供了保险保障,也能够维护劳资关系和谐运行,激发劳动红利,创造社会财富价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积极参与。
编写人
淄博高新区法院
谢玉滨
撰稿:谢玉滨
初审:相新宇 耿春雨
复审:谭杰
终审:王效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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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判与知”新法案 | 劳动争议系列案例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入职后发生工伤,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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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淄博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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