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姐姐说法丨女方利用夫外精源进行人工授精,孩子还算男方亲生吗?

十五年前,老刘与阿莉(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莉利用他人的精子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怀孕,于结婚两年后生育一子小豪(化名),后因二人性格不合,在小豪八岁时两人选择协议离婚。离婚后五年,小豪一直由父亲老刘抚养。但近两年因为种种原因,经法院调解变更小豪由阿莉抚养,但老刘拒绝支付抚养费。后老刘以小豪为阿莉利用夫外精源人工授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小豪不存在亲子关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明确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对于亲子关系的否认,不仅涉及家庭内部一系列权利义务的产生、消灭,更涉及父母子女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应当着重保护未成年儿童的最大利益。

本案中,小豪是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采取他人精子通过人工授精方式怀孕生育的,小豪与老刘没有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莉采取人工授精方式怀孕是否是双方一致同意的结果。首先,生育子女是婚姻中至关重要的事件,老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现陈述当年不知道阿莉是采取人工授精受孕的,不符合常理。且从阿莉采取人工授精受孕到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这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老刘未曾明确提出异议,且实际抚养了小豪。根据老刘的实际行为,可以推定为进行人工授精是老刘和阿莉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

再者,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举证规则,老刘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小豪是阿莉对其有所隐瞒的情形下通过人工授精所生育的。故法院认为,老刘请求确认其与小豪不存在亲子关系,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老刘的诉讼请求。

来源:福州市妇联

编辑校对:余雪林

编审:李南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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