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考生处理程序
1.考试中发现考生实施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高考暂扣物品收据存根》。
2.监考员在《黑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违规记录单》上如实详细记录考生的违规情节,考生签名确认(考生拒不签名的由监考人员在“考生签名”处注明),监考员签字认定;
3.每科考试结束后,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单,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县(市、区)招考办,县(市、区)招考办汇总填写《黑龙江省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考生备案表》上报市(行署)招考办,市(行署)招考办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意见上报省招考办备案,同时向县(市、区)招考办下达处理意见,县(市、区)招考办依据上级意见向考生下发《黑龙江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对违规情节较重,须停考1年以上的考生,由市(行署)招考办签署处理意见,报省招考办认定后再向考生下发《黑龙江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考生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