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夫妻亲密视频发到老婆工作群里,1个行为触犯了2个法律
家住深圳市罗湖区的王先生与其妻子肖女士是一对夫妻,因为感情不合诉诸法院请求离婚。本是很平常的事情,可是王先生却心生怨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打击报复,将夫妻之间的亲密视频发到肖女士办公微信群里,声称只是为了秀恩爱。肖女士无颜以对,不得不决定辞职。另外根据肖女士反应,在此期间,王先生多次到公司吵闹,甚至张贴大字报,打砸家里电器,对父母也有推搡的行为。

一、法律分析
我暂且不知道夫妻离婚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但是通过丈夫王先生在离婚诉讼期间的卑劣行径也能窥一斑而见全豹。有人悲观地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可王先生并没有独自远走高飞,而是在最后的关头绊了妻子一脚,到底是多大仇,多大怨才能有这样的做法。清官难断家务事,是非曲直永远也说不完,法律人还是说说法律事吧。
分析下王先生的行为,他将和妻子的亲密视频发到妻子的工作群里,有点常识的人都知道,亲密的视频是不可公开的,属于个人的隐私。另外,他这一行为导致肖女士在其公司,同事,朋友面前的形象尽毁,甚至成为他人的饭后谈资和嘲笑对象,对其精神和名誉造成极大的侵害。所以1个行为侵害了肖女士的2个权利,下面具体分开叙述。

二、隐私权
隐私权的客体是个人隐私,属于人格,也就是不想让人知道的信息或者秘密。有人会说了,那么只要我不想让别人知道的都属于我的隐私权。当然不是,只有被法律规定的内容才能称为隐私。例如被阿sir查证的时候可不能说这是我的隐私,请走开。隐私权通常与自由,社会秩序,个人的尊严相联系。
说得有点深奥了,回到前面的案例中。夫妻的亲密视频很显然关系到肖女士的尊严,秘密,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人格,当然受到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所以其丈夫王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违法条件。既然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法》246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需要注意的一个构成条件是情节严重,刑法的要求是蛮严格的。
如果不构成《刑法》也是有其它法律加以约束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所以丈夫王先生应当被处以5-10日的行政拘留,让其思过悔过。

三、精神损害赔偿
首先查看下法律方面关于精神赔偿是否有对此行为的赔偿规定。《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王先生将夫妻亲密视频发到妻子工作群的行为给妻子造成了极大的名誉损害,虽然并不是对着妻子直接施暴,但是这种行为和后果比施暴更严重,情节恶劣,造成的影响极坏,而且这种影响一时难以消除,长远存在。所以个人认为,这种行为好比是软暴力,理应得到丈夫李先生的精神赔偿。
根据相关的新闻报道,法院判决李先生向妻子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费。另外出了法院后即被警方控制住,处以7日行政拘留。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感情不和好聚好散,不爱请不要加以伤害。如果你有不同的想法,或者也想义愤填膺的说几句,请留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