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女方有艾滋,医生没有向男方告知,导致男方感染谁之过

2015年,河南永城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婚前检查时,女方被查出疑似患有艾滋病,但医生并没有将情况告知男方,之后男方在婚后不久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于是男方将医院告上法院。

一、那么,医院为什么不把女方检查结果告诉男方呢?

这里,就涉及到我国的艾滋病防治相关的法律了。

《艾滋病防治条例》是我国2006年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该法规42条规定,对确诊的艾滋病感染者及病人,医疗机构应将感染的情况告知本人,本人行为能力受限的,告知其监护人。(注:行为能力受限,指的是儿童及精神病患者,儿童监护人是其父母,精神病人监护人是其配偶、父母、子女等。)

条例39条还规定,未经本人及监护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艾滋病感染者的病历信息。

以上法律规定了,医生禁止将艾滋病病人或HIV携带者的信息泄露给他人,哪怕是其未婚夫(妻)。

国家之所以有此法律规定,是本着保护艾滋病患者的私隐目的,使其不畏惧就医,不怕自己的私隐得到泄露,从而使疾病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试想,如果没有这条法律规定,医生把女方感染艾滋的情况直接告知男方,接下来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男方大概率是要与女方分手!而且,很可能导致女方感染艾滋的信息被传播。女方不但要受到疾病的伤害,其私隐被暴露,还需要承受更大的精神伤害!

虽然有些人感染艾滋与其自身未能洁身自好有关,但也有很多是无辜受害者;如果她的信息被暴露,不排除出现严重后果,比如说自杀、报复社会等等!

因此,目前多数国家法律都明确规定禁止将病人的艾滋病相关信息透漏给其他人。



二、那么,法律如果仅仅保护女方的私隐权,男方就只有被隐瞒信息,最终被感染HIV一条路走吗?男方的健康权利又该如何维护呢?

法律的制定者们显然也考虑到不能仅保护一方的私隐权,以下的两条规定用来保护另一方的健康权。

1、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感染艾滋者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将感染情况及时告知有性关系者!

这里,国家并没有剥夺艾滋病毒感染者结婚的权利(除古巴外,国外绝大多数国家也不禁止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婚),但是,却要求感染者将感染情况告诉伴侣,否则,如果故意向伴侣隐瞒感染情况,就是违法,除了受到道德谴责,还要受到法律制裁!

但万一一方冒着坐牢的风险隐瞒感染情况,另一方固然可以状告其违法,自己身体的健康已经无法挽回。

在这方面,日本国内的做法值得借鉴。日本政府虽然没有出台法规要求婚前必须做健康检查,但准备结婚的人大多都会自觉地做婚检。而且,为了表达对婚姻双方的负责,男女双方会主动交换婚检诊断书,就像我们国家相亲双方互看身份证那样,是一种常规。

由于我国互换婚检诊断书的做法并不普遍,单纯对感染者的法规并不能保障其对象的健康。需要结合下面这条法律规定。

2、我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艾滋病是国家法定传染病,病毒感染者如果未经正规治疗,显然处在传染期。此时,婚检医生虽然不能明着指出对方有传染病,但可以建议双方暂缓结婚。

这样做,既没有暴露感染者感染艾滋病信息,又可以防止其对象陷入感染的风险之中。



最后总结: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患者私隐并防止传染病传播导致另一方的健康受损,保障婚检双方的权利,笔者建议婚检医生合适的做法是:

△提醒女方将自己患病的信息透露给男方。

△同时提醒男方:女方健康状况法律规定只能告诉女方本人,如果想了解详情,双方可以考虑互换体检报告。

△婚检医生虽然不能直接将HIV结果告知其未婚夫(妻),但是可以建议其暂缓结婚。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