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参加职工养老的家属逝世,如何申领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由谁办理?

可以去哪办?

需要什么材料?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如何计算?

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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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读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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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谁办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参保单位家属办理业务。


去哪里办理?

5个我市社保经办网点、13个社银合作“柜面办”网点均可办理。


需要携带什么材料?

(1)离休人员死亡的,提供《企业离休人员减员申报表》,原件1份;离休人员以外的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享受企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验原件;

(3)遗属有效的身份证件;

(4)通过数据共享或基本证照核验无法获取死亡信息的,签订《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

如果是在职死亡的:除携带以上4种材料外,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要另外提供人事档案、《异地借阅档案申请书》。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二)抚恤金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1)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3)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4)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

(5)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以柳州市退休人员王先生为例,帮大家更直观的了解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 退休时间:2009年5月;

▪ 死亡时间:2025年1月;

▪ 累计缴费月数:286个月(折合23年10个月);

▪ 领取养老金:188个月(折合15年8个月);

▪ 个人账户无余额;

▪ 广西2024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587元;

丧葬补助金:3587×2=7174(元);

抚恤金:3587×9=32283(元);

遗属待遇累计支付:7174+32283=39457(元)。


资金如何发放?

原则上发放至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或原养老金发放账户。所以,人社君在此提醒,先别急着销卡销户哦


社保业务办结后,还需要办理哪些业务?

1.医保退个账事宜可咨询医保部门;

2.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计划生育退休人员增加待遇的发放问题可咨询所在城区卫健部门。


重要提醒

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发生死亡、在押服刑等情形),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隐瞒事实,在丧失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后继续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违法所得,应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回,拒不退回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

0772-282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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