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业主是否有权要物业公司公布公共收益并分配

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起诉业主缴纳物业费时,业主反诉,要求物业公司公布公共用房收益,并以其占比进行受益分配。业主能否提出反诉并案处理?业主的要求是否合法?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李赛敏在《法答网》中的答复意见是:
1.关于是否构成本诉和反诉、能否一并审理的问题。
物业公司诉请业主交纳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合同纠纷,而业主诉请物业公司公布公共用房及收益等是基于业主知情权而产生的所有权纠纷,诉讼标的并非相同或者同一种类,二者亦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故两个诉讼并不构成本诉和反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或者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1条关于合并审理的要求。
2.关于单个业主能否诉请物业公司公布公共用房及收益等问题。
知情权是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业主有权了解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单个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请求公布公共用房及收益,具有相应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
3.关于单个业主能否诉请分配小区用房公共收益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 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用房的收益是否应向业主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属于对业主共有部分的处分,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故单个业主请求物业公司向其分配小区公共用房的收益,法律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