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强拆后,还要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高院:直接判赔!
房屋被强拆后,还要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最高院:直接判赔!
在征地拆迁中,当征收方与被征收方针对拆迁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的时候,根据法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应当及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没有签订协议,政府也没有作出补偿决定,房子就被强制拆除了。那么,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对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进行保障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17年10月19日,某区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张某1、张某2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因为没有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区政府在没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即将房屋强制拆除。张某1、张某2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强拆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张某1、张某2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对强拆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最高院认为:在房屋征收引发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要综合考了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通过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赔偿的方式弥补其损失。张某1、张某2的赔偿请求具体、明确,区政府已经对房屋价值损失进行了评估,法院应在尊重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赔偿权利的基础上,判令区政府支付赔偿金,以保障张某1、张某2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让区政府进行补偿安置不当,应予纠正。

所以说,在被征收人没有签订补偿协议,行政机关没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房屋被违法强拆,强拆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情况下,此时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已经转化为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征收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