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牵走拉布拉多转售肉铺遭索赔,次日突发心梗身亡,法院一审判决丢狗者不担责

新京报讯(记者 汪畅)浙江嘉兴的张大爷将李师傅养的拉布拉多犬牵走后,转售给肉铺老板宰杀。李师傅报警后,双方经过调解“私了”。调解次日,牵狗者张大爷突发心梗去世,家人以李师傅在调解过程中存在言语刺激行为,以侵犯生命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22日,主审本案的嘉兴市秀洲区法院法官宋莹莹告诉新京报记者,本案中,由于狗被发现时已经死亡,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等原因,警方没有认定为盗窃。考虑到死亡时间是调解次日,死者本身心脏也做过搭桥手术,综合考虑后,法院认定丢狗者李师傅不应该承担责任。

案件回顾

牵狗者调解次日身亡,狗主人被告上法庭

嘉兴市秀洲区法院称,事发去年冬天的一个下午,李师傅来到派出所报案称,自己拴在村委会门口的拉布拉多犬突然不见。警方调取监控后发现,同镇的张大爷将狗牵走,并卖给菜场肉铺的老板。

为此,丢狗者李师傅提出赔偿,经过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张大爷和肉铺老板分别给予李师傅相应的赔偿,并取得谅解。

不过,事情突然发生变故。在三方调解完毕的次日,牵狗者张大爷因心梗过世。

在张大爷的家人看来,双方在调解时,张大爷受到李师傅的言语刺激。因此,老人的死与李师傅有关。

随后,张大爷的家人以侵犯生命权为由,将李师傅起诉到法院,要求李师傅赔偿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嘉兴市秀洲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大爷家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大爷死亡与李师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因李师傅存在不当言行,诱发其突然死亡的情形。

因此,对于张大爷家人要求李师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案

未被认定盗窃,调解时双方态度温和

22日,新京报记者采访到本案主审法官宋莹莹。

宋莹莹说,在调解过程中,警方称,张大爷偷狗是一种顺手牵羊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盗窃,“因为报了警之后,发现这个狗已经被煮在锅里了,没法核定价值,所以公安局没有给他定盗窃,没法定盗窃。”

按照宋莹莹的说法,事发时,狗被拴在村委会的门口,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

宋莹莹称,一般侵权要有四个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在本案中,主要审核被告是否有过错,以及被告的过错是否和原告提及的去世有因果关系。

经过审理,法官认为过错不存在,“公安笔录我们也看到了,民警对他们的态度是比较温和的,死者当时情绪也比较稳定,没有出现吵骂的状况。”

另外,调解后决定赔偿1万元,“张大爷赔7000元,屠夫赔3000元,基本上算合理,这个拉布拉多犬是四、五千块钱买的,考虑到饲养过程中产生感情,赔1万块钱在合理范围内,双方也是自愿调解,没有强迫,没有存在违法状况。”

此外,考虑到死亡时间是调解次日,“死者本身心脏也做过搭桥这种手术,我们觉得因果关系考虑下来也扣不上。”

因此,综合考虑后,法院认为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宋莹莹介绍,判决下达后,双方都没有再上诉,“双方对判决还是比较信服的。 ”

律师解读

法律上承担责任必须有因果关系

在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余超看来,本案中只有一个侵权关系,即“牵狗”本身。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余超表示,本案中先有牵狗,后有牵狗者死亡,只能说明两件事情有先后关系。如果不能证明两者有因果关系,则张大爷家人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另外,在本案中,张大爷侵权在先,李师傅维权是正当行为,并不存在过错,无需对张大爷的死亡结果负责,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认为,张大爷未经狗主人李师傅同意,擅自将狗牵走并转售,肉铺老板未经核实就宰杀属于李师傅的狗,二人都侵犯李师傅对狗的所有权和处分权。而张大爷次日因心梗去世,系突发疾病,是意外事件。

赵良善称,张大爷有错在先,李师傅索赔属于行使正当合法权益。赵良善同时称,如果李师傅索要赔偿行为不当,存在拳打脚踢、侮辱性言辞辱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当时的行为诱发张大爷心梗,或者明知张大爷有心梗,仍然采取过激言辞或大声吼叫等方式,导致张大爷情绪激动诱发心梗,那么李师傅维权方式不当,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编辑 王煜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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