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拉拉司机看上去有点“倒霉”,其实还是他的“冷血”造成的。

最近网上一则“货拉拉女生跳车身亡”新闻闹的沸沸扬扬!这几天一直占据热搜榜。


有同情女生的,无辜的年轻生命就这样轻易的消失了。

有同情司机的,驾驶员也没有要故意加害女生呀,现在被刑事拘留了。

本律师仔细看了警方的通报,真的为当事人感到惋惜和痛心。不但是为女生失去生命的痛惜,也是为司机的遭遇感到可叹悲哀。

看了警方的通篇报道,其实二位当事人都是因为生活的不易,才有“货拉拉事件”的可悲结局。

女孩只是为了节约一些“搬运服务费”,估计也就几十元钱吧。

司机也只是为了多赚几十元“搬运服务费”而已。

真的是,“打工人”何必为难“打工人”!


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事件经过:

双方第一次的矛盾:为了搬运服务费。

女孩宁可一个人从1楼夹层将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以及宠物狗搬至货拉拉车上,拒绝了司机的帮助搬运请求,女孩前后搬运了15次,耗时36分钟


司机一方面没能多赚到“搬运服务费”,又多耗费了等候时间,自然心里不爽。期间司机多次催促女孩快点搬东西上车出发,并且告诉她司机等待超过40分钟就要收加时费。

双方第二次的矛盾:司机为抢下一单,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司机提出帮女孩装货不成,又提出帮女孩卸货,但是仍旧遭到女孩拒绝。

司机被再次拒绝赚不到搬运费之后,就在平台上提前抢了下一单,想尽快多赚一份钱。所以就擅自改变了行车路线,想抄近路节省4分钟时间尽快去接下一单的活。司机的行为也是情有可原,可以理解。


正是因为有前面的二次双方矛盾,司机改道故意也不告知女孩,也不作解释。当女孩察觉到路线变化,要求司机回到正常路线上来,司机也是意气用事三次拒绝女孩的要求。

‬双方第三次矛盾冲突:女孩跳车,司机“冷漠”不加救助及采取措施。


货拉拉车辆行驶中,由于前面为了“货物搬运服务费”及“处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双方已有矛盾。故一路上两个人产生口角,同时也引起了女孩的恐惧感,女孩可能怕司机故意报复。故女孩要求货拉拉司机停车,但遭到三次拒绝。之后女孩起身将身子探出窗外,司机既不停车也不阻止。

最终女孩跳窗后死亡。


今天我们一起讨论一下,货拉拉驾驶员到底错在哪里?

在讨论货拉拉驾驶员到底错在哪里之前,我们先要弄清楚货拉拉驾驶员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是什么?

从合同关系来看,女生和货拉拉是一种《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货拉拉驾驶员代表承运方,有义务保证货物及客人(女孩)在整个承运服务过程中的安全,也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方式完成承运任务。

所以,在整个事件中货拉拉驾驶员是无权强迫女孩增加服务和消费的(例如搬运服务)。

虽然说,事件发生后目前驾驶员被批准逮捕,看上去是有点“倒霉”,但是从法律层面来讲是一点不“冤”的。

货拉拉驾驶员主要错在:

一是:货拉拉驾驶员在开车前已经确定的行车路线,应该是无权擅自改变的。除非经过女孩同意。当然仅是改变行车路线本身不构成犯罪。

二是:女孩在发现车辆偏离原来的线路,有权提出停车要求和改正路线要求。女孩在当时情况下提出这种要求完全合情合理合法。驾驶员应该无权拒绝。

三是:女孩在提出抗议未得到驾驶员的回复情况下,“将身子探出窗外”是一种自救行为和信号。驾驶员故意不采取任何措施,既不停车也不阻止,完全是一种“放任”姿态。驾驶员采取故意“改变路线”故意“不停车”的行为,主观上有之前为了“搬运服务费的不爽”而故意出气之嫌,客观上也给女孩产生心理压力和心理恐怖。

上面例举的驾驶员的错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呢?

答案是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我国法律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是这样规定的: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对照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货拉拉驾驶员在发现女孩“将身子探出窗外”有跳窗意思表示,驾驶员应该意识到车辆继续行驶可能造成女孩伤亡的严重后果,驾驶员必须将行驶中车辆停下来。但是当时司机是既不阻止也不停车。驾驶员自认为可能不会发生危险结果的发生。

所以从现有警方通报情况分析,本案例中的货拉拉驾驶员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关于“货拉拉驾驶员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欢迎大家加入讨论。

欢迎关注@热点法律咨询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