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连查两起“换座位”违法行为,为何其中一起驾驶员未被处罚?
春运以来,高速交警冀州大队严格落实上级春运交通管理工作方案,紧盯“两客一危”、重型货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严查无证驾驶、疲劳驾驶、拼车包车超员载客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2月1日,该大队在衡德高速一个小时连续查处两起“换座位”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两起同是“换座位”的案件,第二起中的驾驶员被进行了处罚,第一起则未被进行处罚,这是怎么回事?民警也详解了其中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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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小时连查两起换座位交通违法行为
2月1日15时许,高速交警大队冀州大队民警在衡德高速衡水湖西服务区执勤时,发现一辆辽J牌照的危险品车突然在路边停车,车上人员正在换座位,执勤民警上前将该车拦停并引导至安全地带进一步检查。
经检查询问,刚刚换到副驾驶位的韩某驾驶证为B2,本是该车的押运员,不具备开危险品大货车的资格;驾驶员王某感到有点累,便把车交给了押运员韩某驾驶。
民警当场对二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依法对韩某“持准驾第一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本类中不得驾驶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500元、记12分的处罚。韩某也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一个小时后,在16时许,民警发现有一辆金色宝马牌小轿车停到服务区入口,车上人员又在换座位,民警将车引导至安全地带开展检查。坐在驾驶位的邓某按要求出示了驾驶证,当民警要求坐在后座的敬某出示驾驶证时,敬某却表示自己没有驾驶证,邓某也再三否认敬某刚开过车。民警当场调取了路面监控系统照片,照片中清晰可见当时开车的正是敬某。
原来,敬某的驾驶证因酒驾已被吊销,当时他自认为高速上车少,不会被交警查住,便抱有侥幸心理替驾驶员邓某开起了车。
民警依法对敬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邓某“把第二类机动车交给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1000元罚款处罚。


延伸
为什么两起案件驾驶员处罚不一样
同样是换座位,同样是驾驶员将机动车交给他人驾驶,为何案例一中未处罚驾驶员,案例二中却对驾驶员进行了处罚呢?
民警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将被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案例一中,韩某虽然准驾车型不符,但是他的驾驶证是正常的,没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三种情形,驾驶员王某不受处罚。而案例二中,敬某驾驶证已被吊销,而驾驶员邓某明知此情况仍将机动车交给敬某驾驶,所以,依照法律规定,驾驶员邓某应当受到处罚。
(燕都融媒体记者任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