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感情基础的包办婚姻,能够长久吗
包办婚姻指的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的严重干涉与破坏,在中国,为宪法和婚姻法所禁止。
【案例】
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是父母撮合下于2011年5月认识,2012年4月份按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同年6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个月后双方各自出门打工,分开的时间长了,双方都觉得他们结婚是一种错误,没有孩子,没有财产,经过商量到民政部门去离婚,但是父母不同意。于是2014年2月份原告周某起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肖某离婚。
案件受理后,法官调查得知,双方是父母包办,听从父母安排才结婚的,并没有感情。结婚一个月后双方外出打工,又不在一起上班,也没有建立起感情,双方离婚,但是父母不同意。法官通知原被告父母来法庭做思想工作,给他们父母讲解法律法规,告诉他们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幸福的。经过法官耐心细心的调解,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调查离婚协议。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还规定,包办、买卖的婚姻都属于可撤销婚姻,受害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果是受胁迫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请求,应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如果超出了上述期限,对于包办、买卖引起的离婚纠纷,如果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或虽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但确实未建立夫妻感情的,应当准予离婚。而对于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应分情况而论,对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情况严重的,构成犯罪,应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