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南宁这些人禁止骑行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车!新规详情→

3月24日,记者从南宁市人民政府了解到,《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近日印发,将从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将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


管理对象: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



《办法》明确,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对象包括共享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自行车,适用范围为南宁市6个城区(兴宁区、江南区、青秀区、西乡塘区、邕宁区、良庆区)、2个国家级开发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青秀山风景区。


《暂行办法》中,明确了管理对象与适用范围、各方管理职责、车辆投放和停放管理相关要求、运营企业责任、用户使用要求以及监督管理要求等六大部分内容。其管理应遵循“规范有序、企业主责、属地为主、多方共治”的原则,并重点对政府、企业各自的职责进行了明确。


政府从市级层面加强统筹指导,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协同配合,分别进行统筹协调、停放秩序的指导和监督、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非机动车停放区的施划等工作。


区域层面加强属地管理,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停放区施划,规范停放以及道路通行秩序管理等工作。


企业方面,明确了运营企业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投放以及服务保障的主体,应当依法承担运营、维护等管理主体责任。


鼓励住宅小区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



有市民认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为大家的日常出行提供了便利,但有时车辆乱停放、占道等现象却为城市“添堵”。《暂行办法》中对车辆投放和停放提出了具体的管理要求,南宁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实施总量控制,要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相匹配,并实行动态调整。


鼓励住宅小区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的管理。对于运营企业违规投放和停放的车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公安局依职责责令企业在24小时内进行违规车辆清理,逾期未清理完成的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


对于运营企业而言,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管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摆放有序。运营企业应当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划设的可停放区和禁停区,通过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行为,按照规定及时整理违规停放的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此外,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及时调度车辆,缓解车辆使用的潮汐现象。在轨道交通站点、商业区、办公区以及大型活动场所等人流密集区域,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避免车辆过度集中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每15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


对于用户而言,要按照与运营企业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和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安全骑行、文明停放。


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如何保证市民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安全?对此,《暂行办法》明确,运营企业所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技术性能要安全可靠,经公安机关上牌登记后方可投放。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运营企业要实行用户实名注册,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此外,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同时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并禁止违规载人,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日报



编辑:邓玲

校对:罗宁

责编:唐秋艳

值班编审:汤洁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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