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的其他方法:广西柳州男子在公交上做不雅动作的法律责任

广西柳州男子在公交上做不雅动作倘若发生在1997年前,根据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该男子可能以流氓罪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以下简称现行刑法)仍保留了侮辱妇女罪,该男子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广西柳州的男子被治安拘留。

广西柳州男子在公交上做不雅动作的法律责任

社会需要讨论的是,现行刑法保留了侮辱妇女罪,司法实践对诸如“咸猪手”“不雅动作”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旧刑法施行于1979年,流氓罪真正发挥作用的时间为1983年的“严打”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不是严打等专项斗争,原流氓罪可能还是“纸面”上的罪名。问题是,流氓罪在严打过程中为什么又被人们称为“口袋罪”呢?

我们应当客观承认,“83严打”时期,多数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可能还不能正确认识流氓罪的“类罪名”;流氓罪的“类罪名”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社会管理秩序具有公共性,或者多数性;司法实践将流氓罪的适用范围扩大到私人生活领域,例如,青年男女谈对象不成的“亲昵”行为也被举报,或者作为线索被办理成流氓罪。

新刑法将原流氓罪中的侮辱妇女等其他流氓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类罪”中,即,《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通常认为是自然犯。所谓自然犯,主要是指私人生活领域的犯罪,例如,同样的过失死亡结果,该行为倘若发生在生活领域,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该行为倘若发生在公共道路则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之所以得出侮辱妇女等其他流氓活动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结论,其理由是:根据本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的行为被称为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不分男女性别可以评价为其他流氓活动;根据本条规定,侮辱妇女则是直接继承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侮辱妇女罪是独立的罪名。

流氓罪并没有废除

公众可能要问,新刑法实施后,司法实践为何又使侮辱妇女罪成为“纸面”上的罪名?本文试举一例加以说明:原司法考试有一道习题,一对恋人在公园当众发生性发生,问成立何罪?标准答案是,不成立犯罪。法律人倘若认同了该答案,广西柳州男子在公交上做不雅动作的法律责任为治安拘留。

问题是,诸如侮辱妇女等其他流氓活动发生在私人生活领域能被评价为犯罪,该行为倘若发生在公共领域能否追究刑事责任?人类性的不公开性规则已是普通人的共识,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妇女为法定升格情形,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述的“当众”,是指只要在不特定或者众人可能看到、感觉到的公共场所,不需要现实的“围观”,例如,广西柳州男子在公交上做不雅动作就可以评价为当众。

强制猥亵罪除了暴力、胁迫方法外,还有其他方法,问题是,司法人员怎样认定其他方法?受害人“不知”“不能”拒绝,或者抗拒猥亵行为就是其他方法,例如,猥亵醉酒的人为不知;再如,猥亵发生在行使的公共交通工具为不能等。

通过前述分析,广西柳州男子在公交上做不雅动作的法律责任大致如下:

第一,男子在公交车上的“不雅动作”,乘客倘若不能看到该男子的“隐私”部位,该男子没有故意裸露身体,公安、司法机关不能作为违法犯罪处理。

第二,男子在公交车上的“不雅动作”,乘客能看到该男子的“隐私”部位,司法机关可以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男子在公交车上做“不雅动作”,该男子的肘部触碰了邻座位的女子。触碰行为倘若是本能“条件反射”,司法机关仅能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触碰行为倘若能够评价为提示,该男子又触犯侮辱妇女罪,本文认为可以数罪并罚。

男子肘部触碰有不同的法律含义

社会治理不能依靠“严打”推进法律的实施,日常生活中严格执行法律不仅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且能够培育公民正确的法律意识,例如,行为人通过诉讼、仲裁、公证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的就是诈骗罪(三角诈骗);日常司法不追究该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国家不得不开展“套路贷”专项行动。法律人也不能因诸如“严打”等活动扩大了打击面,而恣意解释刑法罪名,例如,前述的司法考试习题答案可能误导了强制猥亵罪,侮辱妇女罪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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