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犯罪影响三代公考?法律有威严民族有温度,别被带歪了节奏!

最近,关于“一人犯罪,影响三代公考”的话题,在讲刑法的罗翔老师解读下,更火了。


罗翔老师也亲自下场,站在了公平的角度上谈了这个问题自己的观点。他向网友提出:你是希望出生在身份社会,即父亲贵族儿显贵;还是希望出生在一个即便父母罪孽深重,但是你依然能够不受牵连,能够独立生活的年代。

他认为:孩子本身就是父母犯罪的受害人,一旦父母入狱,子女本来就会承受社会的歧视,法律在这个时候,就没必要落井下石。

原本应该按顺序的谈一下,但隐士实在忍不住,先谈罗老师第二个观点。


罗老师的第二个观点,隐士是这么看的。

他说,子女是父母犯罪的受害人。

这个观点,隐士不认同。因为不同情况下,确实结果不一样。

(一)

贪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中,有多少钱最终洗到子女名下的?

所谓罪不及子女,首先要做到利不及子女。

最著名的一个就是曲婉婷,她存在婶婶的脑海里,却不回来看望自己的母亲。


非吸的人,有些涉及到的金额高达8位数、9位数甚至更高的,他们的子女有没有可能从中受益?

至少隐士听到的故事,基本上都是钱尽可能多的留给了子女。人家“2代人的积累”后,还想挤占寒窗苦读学子的就业通道,凭什么?


倒是有些犯罪,有明确的受害人,比如强奸、比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醉酒驾驶致人死亡等等。怎么就先关心罪犯了?怎么就不能关心关心受害者?


隐士至今记得一个孕妇走在路上遇到醉酒驾驶的事儿,这个孕妇凭什么承受这个飞来横祸?闯祸了知道心疼自己的子女了,酒桌上怎么就想不起来?叫个代价或者打个车,是有多贵?


再说强奸,人家女生原本灿烂的一生,因为某些人的兽性而发生改变的时候,谁去关心过她们?


子女想不受社会歧视、想不影响自己的人生轨迹,那请问,被侵害的她们,人生轨迹能回到从前吗?


事实上是,被侵害的女生往往更受到社会的歧视,她们是受害者,她们有什么错?但有些愚昧的人认为是她们的衣着等等问题才引来的色狼,这种观点不是一个人,而是很多人,这帮人,罗老师你得好好劝劝他们。


(二)

当然了,也有一些情况,子女确实是无辜的。

比如2018年,广西省河池市大化县,男子先是用铁棒毒打女童,女童被打的嗷嗷直叫,看的让人心疼。

然后这个男子把女孩双脚捆绑在摩托车后座。并自己骑行摩托车,让女孩在马路上拖行很远。

事后正视,此2人为父女关系,父亲仅仅因为年幼的女儿贪玩不肯回家,就用如此恶毒的手段虐待女童。这下手力度,肯定不轻。

虽然经过检查,小女孩没有什么大伤,但但看衣着也知道她平时过得怎么样。最起码的整洁都做不到,因为贪玩被打成这样,心疼这个女孩。

最后该男子被判刑,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

这个女孩长大后,你说要因为她爸曾经犯罪过,而耽误她公考或者参军之类的。隐士认为,还真的冤。


所以,归根到底,我们要搞清楚“一人犯罪,三代影响公考”这个说法,到底是不是真的。


这个话题源自前几天,政协委员周世虹所提出的建议:取消对罪犯子女考公的限制,废除有关直系亲属、旁系亲属等有过被刑事处罚等处分而影响考生或被政审人政审的规定。

他认为,政审应当以被政审人的现实表现为主,注重以实证证据予以证明。


罗老师的第一个观点,隐士是这么看的。

之前就有人曾经叫嚣:“我祖孙三代的积累,凭什么输给你十年寒窗苦读”。这个该作何解释?

总不能,积累了三代,站在高处就看不起平民,犯罪了,触底了,就开始想抹平和寒窗苦读十年的差距?

这不厚道。


凡事,不能又当又立,自己发达,就想建立阶级壁垒,也许有些人知道自己“常在河边站哪有不湿鞋”的道理,说不定就给自己留个后路。

比如已经废止了的嫖宿幼女”,大家看看这两个关键词“幼女”“嫖”,这是什么人想出来的?


顶层设计要坚持的一个原则,就是坚决不能给有能力的坏人留空子。

明知道要保护儿童,还抑制不住内心畜生的邪念,知道要加重处理,就想了个折中的名词,我呸!


言归正传,我们翻开《公务员法》来看,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过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况。

只字未提关于“父母”犯法对考公务员的影响。


请问,这3条,哪个不是针对被政审人本人的?


但特殊职业,确实有涉及直系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的相关要求。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中规定,这两种情况不适合报考:

1、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2、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和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大家对此有什么疑惑吗?想必都应该没啥疑惑对吧?

至少在法律层面,没有问题。


隐士评:

1、这位政协委员有“忧民”的心情,隐士能理解,但先要搞清楚法律再来谈,对吧?


2、说刑法的罗老师,隐士从内心深处尊重他,认可他绝大多数观点,但《刑法》可不是《公务员录用规定》的上位法,没必要因为此事而影响自己的名声。


3、单位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自己的录用标准进行规定。因此,即便学类似规定的公司或者企业,也要先吃透法律,再谈别的。

即便暗地里有相关要求,也建议要问清事实再决断。


2018年被父亲打的那个小女孩,如果寒窗苦读,因为父亲的过错影响自己热门的选择,这合理吗?显然不合理。

和父母贪污或者非吸,自己得利逍遥快活,这种人再挤占寒窗苦读十年的机会,合理吗​?显然也不合理。

​这两种情况,有不一样的态度。

这才是法律的威严!

这才是我们民族的温度!


​别被有些人带了节奏!他们对外在地缘上用2017年的一个错误地图挑唆,对内开始贩卖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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