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美发店内意外摔伤 店主违反安保义务担责

美发店内顾客不慎摔伤,该责任应如何分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美发店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判令其赔偿李女士60803.30元。

2009年10月5日,李女士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美美百货的某美发店美发。美发期间李女士到店内的卫生间上厕所时摔伤。

事发后,李女士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胫骨平台骨折、外侧半月板损伤、股骨外侧髁软骨损伤,共花费医疗费205085.39元,其中社会医疗保险报销167383.52元,李女士自行垫付37701.87元。

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李女士未构成伤残,后续治疗的医疗费约为6000元。

李女士认为,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系美发店内卫生间地面湿滑,加之作为美发店的经营者未在卫生间内铺设防滑垫、也未标示“小心地滑”等警示标志所致。美发店对来店消费的客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美发店经营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等费用合计88541.87元。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庭审中,美发店未能举示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摔倒时所在的卫生间内地面无湿滑情况,且设置了“小心地滑”等警示标识,故认定美发店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李女士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判令美发店经营者承担70%的责任,李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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