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码变红,擅自修改了个人的身份证信息,等于触犯刑法
河南绿码变红,擅自修改了个人的身份证信息,等于触犯刑法。

因新冠疫情的防控需要,二维码就是每个公民的临时电子身份证,恶意修改个人的电子身份信息,通过改变二维码颜色的方式,绿码变红码,变相限制人身自由,这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
作为公民临时电子身份证的二维码,背后包含了每个人包括生物信息在内的几乎所有信息,不允许有半点差错。而且与我们的身份证一样,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关部门强制修改公民的电子身份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电子身份证(二维码)的信息具有唯一性,可以查出个人的出行时间和出行路线,也可以查出个人的疫苗注射情况和核酸检测情况,甚至是包含了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与我们使用的身份证一样,上面的信息是不允许有合法理由之外的任何修改的!我们都知道,身份证造假就是犯罪,那随意修改公民的电子身份证信息同样也是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关于居民身份证发放的规定是有严格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居民身份证的签发机关是县公安局、不设区的市公安局和设区的市的公安分局。”伪造、变造包括临时身份证在内的居民身份证都是要入刑的。二维码就应该是等同于公民的临时身份证。
其次,主动随意修改公民的二维码信息之后,很可能是一个群体在知法犯法
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权力是要由法律设定的。擅自修改公民的二维码信息,包括改变颜色,导致被修改信息人员被间接采取强制措施,与直接违法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是同样的性质。对于一个省而言,采取这种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在依法行政的当前,应该是一个很高层级的群体集体决策结果,知法犯法,而且是等同于团伙作案,理应罪加一等。
第三,依法行政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或者书面上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行政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内容。
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最主要的体现形式,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和书面上,更要落实到实际行动中去,而且不应背道而驰。
河南的二维码事件明显是越过了公安机关,由其他部门擅自修改公民的出行信息,通过变相强制的方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且应该是一个集体决策的过程,知法犯法,所以理应罪加一等,参与决策的人都应该接受法律的制裁、检察机关的追责,或者道德的审判,以儆效尤!
目前看来,对于个别政府部门而言,普法教育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