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银行贷款审核不能通过 只因你是这一类人!

“对不起,您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您的贷款审核不能通过……”
2015年5月28日,刘某因做生意缺资金,向李某借款250000元,期限6个月。期满后,刘某仅归还了100000元。2016年12月15日,李某向连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该案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自2017年1月1日起每个月偿还欠款10000元,两年内还清,但刘某并未履行该协议。2017年3月3日,李某向连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立案后,即发出执行通知书,督促其自动履行,并告知如不履行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法律后果,可刘某避而不见,既不到法院申报财产,也不主动履行。通过调查,刘某并不是没有履行能力,2017年4月6日,经李某申请,连云法院审查决定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不久,刘某到某银行去办理贷款业务,工作人员上网一查,因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有记录而被拒绝。
无法贷款的刘某十分懊悔,主动到法院“投案”,尽快还清欠款,了结案件。“我是来交执行款的,请把我从失信人名单中删掉吧。”近日,刘某在连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态度诚恳地向法官说道。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人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刘某当即支付了150000元。鉴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执行法官将刘某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法官说法: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中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即: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是要通过信用惩戒手段,使被执行人的信用好坏和其经济利益、个人名誉、交易机会、生存空间直接联系,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由此迫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促进解决执行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