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夫妻工地干活受伤,妻子高位截瘫,到底谁来赔?

前段时间代理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是一对农民工夫妻,来自四川,去年七月份跟随招工人4来洛阳干工地,钢筋工。由于人老实本分干活又实在,一个项目干完后,今年七月份又随包工头来到某建某局项目工地。夫妻俩都不识字但会写自己名字,入职前签了一堆书面材料,每天早上开工前某劳务公司给开安全培训会。九月份的一天,妻子在地面作业时,被掉下来的房屋大梁砸中,至今还在医院治疗,肚脐以下毫无知觉。

人生地不熟,出事故,丈夫独自在医院照顾妻子,刚开始医药费基本都是包工头出,后面眼看病情不容乐观,再要费用开始推三阻四,丈夫想让单位申报工伤被拒绝了,奔波十多天先后去了政府、法院、信访局、仲裁委寻求帮助,最后在信访局工作人员指导下写了仲裁申请书,去仲裁委立了案,申请确认其妻子和某劳务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立案后,丈夫找到司法局,我被指派为他们的法律援助律师,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和受援人、包工头、某劳务公司代理律师多方沟通得知:涉案某劳务公司是具有工程承包资质的主体,承包了工程劳务部分,其将承包的工程又分类分包给了多个包工头,案涉包工头分包的是钢筋工,接手工程后,叫来了农民工夫妻、苗某、刘某、侯某等为其干活。本案的关键之处在于:一是查清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确定被告,由谁来承担责任;二是及时解决农民工妻子的医药费问题,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不难得出:建筑施工违法分包后,由包工头直接招用的工人在工地受伤,可以直接找分包给包工头的项目分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是该承包方仍不具备承包建筑施工资质,那么应当向上一级具有承包建筑施工资质的分包单位或发包单位要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本案中某劳务公司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当对农民工妻子的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本次法律援助只涉及确认劳动关系,这才迈出了维权第一步,等后期治疗完毕,赔多少怎么赔恐怕还有一场硬仗要打。

下一期讲如何找到该类案件适格被告,以及取证、维权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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