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卡售出后概不退卡? 法院:格式条款无效

  “此卡售出,一概不退。”相信很多人在办理会员卡、充值卡时,都看到过类似字样。那么,注明了这些文字后,会员卡、充值卡就真的不能退了吗?

  案例 退卡遭拒双方对簿公堂

  市民王女士给孩子充值办了一张儿童游乐园的会员卡,才使用了几次,孩子就在一次玩耍过程中,在游乐园一处防撞条破损的设施上,把下巴磕流血了。

  王女士赶紧把孩子送到医院,经检查认定,伤口属颌面部穿通伤。王女士既心疼又生气,认为游乐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出了这样的事,王女士不愿孩子继续去这家游乐园玩,于是向游乐园提出退回会员卡里剩余的373元钱,但遭到游乐园的拒绝。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法官范小坚介绍,该游乐卡背面印着“此卡一经出售概不退换”字样,游乐园负责人认为,办卡时双方都清楚,家长要全程陪同,因此不愿退还卡内余额。

  王女士觉得,如果游乐园的防撞条不破损,孩子即使摔跤了也不会受伤,她不愿意让孩子继续在游乐园玩也是因为不安全。况且,会员卡里的钱是她真金白银充进去的,没用完就应该退。

  判决 “一概不退”为无效条款 游乐园退还卡内余额

  双方都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那么,法院会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呢?

  范小坚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单方面限制了对方的权利或免除自己的主要责任和义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可直接认定无效。

  本案中,双方对卡上余额没有争议,只是对退不退有争议,所以在认定该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判定游乐园应将卡内余额373元退还给王女士。

  法官介绍,很多会员卡、充值卡这类预付消费卡,背面都会注明类似“售出一概不退”字样,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这种格式条款单方面地加重了对方的义务,限制了对方的一些主要权利,法院一般会判定为无效条款。

  释法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无效

  对于预付式消费,法律上有哪些规定?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越玲指出,案例中提到的游乐卡是预付式消费性质,是指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支付一定款项办理预付凭证,然后凭预付凭证按约定多次获取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方式。

  经营者与消费者就预付款消费约定而签订的合同,往往是由经营者单方制作的,所以在日常的合同中常出现这样一些格式条款,如“本卡一经售出恕不退款”“公司保留最终解释权”等。此类约定明显增加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该法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律师提醒,消费者应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预付式消费,不可忽视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切忌贪图优惠进行大额充值。在签订合同时,须仔细阅读相关条款,如会员卡使用次数、使用条件、使用期限及中途转让、退卡、挂失等事项的规定,重点要留意合同变更、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等。消费者要索要并保留好发票、合同等相关证据,以便有效维权。

本报记者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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