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承诺业主高价买顶层就送露台,中粮孔雀城开发商与销售人员各执一词
极目新闻记者 刘闪
业主购房时,销售人员宣称洋房顶楼露台可以独自使用,可以规划建设阳光房。不过,当业主们来到新洲中粮孔雀城问津兰亭收房时,却被开发商告知这是销售人员个人行为,开发商没有此承诺。而销售人员明确表示这是开发商制定的销售政策。至今,多数业主仍拒收新房。
到底是子虚乌有的销售政策,还是销售人员个人行为?极目新闻记者进行了多方了解。
购买顶楼赠送的露台不能用
马女士反映,她是新洲中粮孔雀城问津兰亭洋房顶楼业主。2019年购房时,销售人员告诉她,洋房顶层为特殊房源,单独享有顶楼上面大露台的使用权,并按照开发商的设计,可在露台统一规划建设阳光房。其中阳光房的位置、高度等建设标准由开发商制定,由业主按照规范自行建设,阳光房面积为露台总面积的约60%,露台的钥匙只给顶楼两户业主,楼下用户不能使用顶楼。
“销售人员说这个销售政策是开发商制定的,由开发商工程部内部培训时所讲,否则顶楼房价不会比均价贵1000多元每平方米。”马女士说,因为她和不少业主均是有阳光房需求的业主,所以尽管价格略高,且顶楼有冬冷夏热的弊端和容易漏水等风险,他们还是买了洋房顶楼。
但是,最近,马女士等业主收房时,开发商地产、客服、物业、销售等多方推诿,不愿意兑现洋房顶楼单独使用大露台和建设阳光房的政策,部分开发商人员说,这个销售政策子虚乌有,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虚假宣传行为。不过,当业主联系原销售人员和销售公司负责人,均证实该销售政策是开发商工程部负责人在销售培训时多次宣讲过,不是销售人员或销售公司的越权行为。
客户购房确认函中盖有公章
多位业主向极目新闻提供此前与销售人员的微信沟通记录,销售表示,开发商营销负责人曾对他们宣传过顶层送露台建阳光房的购房政策,销售人员不可能私下宣传,都是按开发商的政策传达给客户的。
一位张姓销售人员,还提供了一份书面证明,称其是新洲中粮孔雀城问津兰亭二期销售部孔雀城销售团队的一员,按照开发商项目部和销售部门共同制定的销售政策,销售给王女士11栋一套顶楼房源。该销售人员所说的销售政策,与马女士向记者反映的一致。
极目新闻记者就此向销售公司一位负责人核实,该负责人表示,业主反映问题属实,作为销售方,他们也是按照开发商方案实施销售,开发商确实有过这样的承诺,不然顶楼房价也不会比其他楼层每平方米贵出1000多元。另外一位销售人员也表示,正常情况下,顶楼价格比中层区域楼层价格低,销售人员也无权定价,公章确实开发商的公章,当时使用盖章时也有签名记录。

此外,在业主提供的客户购房确认函中,盖有出卖人武汉裕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专用章。其中关于本项目房屋毗邻的小院、花园、露台、平台、地下室等特定空间的权益,双方按照以下方式作出补充约定:上述特定空间归该商品房买受人专有独自使用,买受人认可购买附带特定空间商品房的买受人拥有相应特定空间的使用权。
市场监管部门已介入调查
多名业主和销售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开发商有过对露台和搭建阳光房的承诺,但在回应极目新闻时,开发商武汉裕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李先生明确否认。他告诉记者,这样的承诺子虚乌有,项目按照统一规划,依法依规建设,独自占用露台和搭建阳光房本身不合法不合规,开发商没有过这样的承诺。他表示,可能是销售人员个人行为,跟开发商无关。

记者表示,业主提供了盖有开发商销售合同专用章的客户购房确认函。对此,李先生表示,这个专用章并非公司公章,建议业主拿去鉴定。
天眼查显示,武汉裕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2个股东,中粮地产(武汉)有限公司和武汉裕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持股50%。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虹认为,若业主反映情况属实,可依法向开发商主张权利。首先,业主提供的客户购房确认函系业主与开发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使用于合同签订过程的开发商销售合同专用章与所谓的公司公章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在销售房屋过程中,销售公司以开发商房屋销售代理人身份多次与多名业主达成顶楼露台专用的合意,表明关于露台专用方面的约定对开发商具有约束力。其次,销售公司负责人作出的说明、业主与销售人员的沟通记录、顶楼售价差额等均进一步辅证了房屋买卖过程中,顶楼业主和开发商已经明确约定顶楼露台专用。再次,开发商拒绝履行露台交付顶楼业主专用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如果开发商认为露台专用系销售人员未经授权的虚假宣传,可向销售公司追究责任,但该责任如何追究并不影响开发商应向业主承担的合同义务。
目前,业主们已向新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工作人员表示,还在调查核实中,具体结果出来后会回复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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