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生被造黄谣、起外号侮辱,受到校园欺凌该怎样用法律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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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人:网友小新

我上初三,班里同学造谣说我传播某同学抽烟的事,某同学还在微信上骂我。后来,班里有些同学莫名其妙孤立我,还给我起了许多有指代性的外号,并且在朋友圈用指代性的外号骂我,还有对我阴阳怪气。我在学校多次向班主任说此情况,我家长也找老师面谈过。老师最开始还管,后来就也开始不上心。我后来在朋友圈也骂回去了,她们(同学)就变本加厉,甚至造我和我朋友的黄谣。老师仍置之不理。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两个月了。我该怎么办?怎么用法律保护我自己?

解答人:广东省律协文化与宣传表彰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张海燕律师

这位网友的困扰主要是涉及以下问题:

问题一:被造谣、被孤立、公然起外号侮辱是否属于校园欺凌?

小新遭遇的被造谣、被孤立、公然起外号侮辱属于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最常见的一种校园暴力,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对正处于成长期的学生来说是一种无情的摧残。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具体而言,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1)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

(2)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

(3)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

(5)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因此,根据主观上的故意、后果上的伤害性,以及主体的特定性等因素判断,本案小新的同学实施的造谣、孤立、公然起外号侮辱等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问题二:学校及老师是否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校园欺凌的义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学校和教职员工都负有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校园欺凌的义务。第一,学校应当建立综合校园欺凌防控制度,建立相应组织、宣传、培训、认定和处理以及定期评估的全面制度;第二,学校针对防治校园欺凌的教育培训,在特定情况下还应延伸至相关家长;第三,教职员工作为一线人员,也负有及时干预、制止、主动发现的义务。故本案小新所就读的学校及教职工都负有相应的义务保护其免受校园欺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第1200条对于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的过错责任规定,未成年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题三:校园欺凌的受害者还可通过哪些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1)追究校园欺凌实施者行政责任:小新作为受害人,遭受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的,除了向家长、老师寻求帮助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警;

(2)追究校园欺凌实施者刑事责任:小新也可以通过刑事自诉的方式追究校园欺凌者的法律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关违法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二百一十条,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追究校园欺凌实施者民事责任:若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追诉条件的,受害人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名誉权的第九百九十五条等相关规定,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向侵权人进行民事索赔,并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不公开审理原则: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于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案件,我国法院一般采取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害人会采取保护隐私的技术手段和心理干预等保护措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案卷材料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故校园欺凌的未成年受害者无需担心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会对自己造成进一步伤害,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四:校园欺凌者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规定,对经调查认定实施欺凌的学生,学校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并监督实施欺凌学生按要求接受教育,同时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应惩戒:

(1)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2)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公安机关根据学校邀请及时安排人员,保证警示教育工作有效开展。学校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实施欺凌学生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3)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

(4)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根据以上规定,校园欺凌者根据其情节、性质的严重程度不同承担不同责任。一般欺凌者在校内接受批评、教育,可能受到纪律处分,严重欺凌者可能被送到工读学校,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者可能依法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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