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拒不整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了解一下!

近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丘北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徐某任法人代表。2019年9月,该公司在为某小区做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拖欠了11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55972元。2020年1月,该公司在为另一小区做物业管理服务期间拖欠了8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43110元。2020年11月25日,丘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物业公司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12月7日又下发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但该公司均未支付19名工人工资。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徐某于2021年3月2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丘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2年6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丘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99082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向劳动者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雇主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给用工单位敲响了警钟,强化了劳动者权益保障。作为用工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欠薪只需承担民事责任而以身试法。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云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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