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怀孕被开除怎么办?女职工“特殊时期”合法权益有哪些?

最近被这条热搜刷屏了

女子怀三胎

疑似遭单位强行辞职

此事一出

在社交媒体上

引发了网友的热议


这引出了一个问题

女员工怀孕

应不应该被辞退?

答案是

不能!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保障女职工特殊时期合法权益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四期”的劳动强度和待遇都有了明确规定,维护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

《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特别规定》还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以及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有一点需注意!

现行法律对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了充分保护,单位不得以怀孕为由针对其进行单方面解约及经济性裁员,但对用人单位不能因怀孕而解除与女员工间的劳动合同不能作狭义理解,处于“三期”的女职工也应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严重违反单位管理规定的,单位仍可单方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例如,虽然有孕在身,但擅自离岗多日属于严重违规行为,用人单位即以严重违反单位规定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还有一件值得关注的事

近日,云南省启动女职工产假等权益执法行动

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一起来看看

一、专项执法行动时间

2021年8月16日至10月15日

二、专项执法行动对象和内容

(一)专项执法行动对象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女职工较多的纺织业、服装制造业、化工、箱包、制鞋业、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以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高科技行业企业,近年来曾发生女职工权益维护问题的用人单位。

(二)专项执法行动内容

  1.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情况,重点检查女职工产假、哺乳时间情况,孕期、哺乳期延长劳动时间和夜班劳动情况,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情况;

  2.女职工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情况;

  3.用人单位关于女职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规章情况;

  4.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情况;

  5.女职工产假待遇情况;

  6.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情况;

  7.女职工组织建设、心理健康维护的情况;

  8.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性别歧视性内容招聘信息的情况;

  9.其他有关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2021年8月16日至9月15日)

  各地区要宣传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自觉性,增强女职工的维权意识。同时,要组织动员用人单位认真自查自纠,对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行为要及时整改。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9月16日至10月15日)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工会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辖区内用人单位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对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高科技行业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要建立检查工作台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在专项执法行动期间,对收到的相关举报投诉,要快立快处,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严惩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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