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小便宜,抚州一老太太先后8次到超市盗取猪肉!
先后8次到超市盗取猪肉、猪骨头,冯某终被抓!
七旬老太贪小便宜,逛超市“连买带偷”,多次盗窃终被抓。
意识淡薄触刑律
2022年9月13日早上,冯老太乘坐班车到镇上赶集,进入镇上的一家超市后,冯老太在卖肉的摊位让超市工作人员切了两斤五花肉,并打好了称,冯老太将称好的肉放入其自行携带的购物袋中,随后到卖菜的柜台称了一点豆芽,后将豆芽交给收银员结账,将购物袋内未结账的猪肉带离超市,最终被超市人员发现后报警。
经过调查,2022年8月25日至9月13日期间,冯老太先后八次进入镇上的超市盗取猪肉、猪骨头,其中一次盗窃的猪肉已被其食用,剩余猪肉、猪骨头均放在其家中冰箱里冷冻。
用心用情办“小案”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定冯老太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但“是否有起诉必要”,承办检察官进行了深入的考量。冯老太系老年人,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冯老太及其家人积极上门赔礼道歉,获得了被害超市的谅解。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通过询问冯老太的儿子,调取冯老太的病历资料,发现冯老太患有胃恶性肿瘤、肺恶性肿瘤等严重疾病,常年需要吃药治疗。
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冯老太作相对不起诉,宣布不起诉时,承办检察官不仅对冯老太进行训诫和法治教育,还教导其子女平时应该关爱老人身心健康,常回家看看,在满足老人物质需求的前提下,更加关注老人的心理需求,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严肃性中蕴含的善意和暖意。
检察官温馨提示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而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虽然在超市盗窃中,犯罪嫌疑人每次盗窃的物品价值都很小,但次数一旦达到三次即构成犯罪。超市购物貌似“无人看管”,实则均有“电子眼监控”,故意漏扫、不扫等,均会被抓拍记录,劝君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来源: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