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八旬老人地铁楼梯摔倒身亡 地铁未及时救被判担责30%

作者:沈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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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3月间,警方接警:有一老人在地铁口下楼梯时摔倒,没人敢扶。

年近8旬的老人被送医后,不治身亡,家属起诉地铁索赔25万余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判决结果,认定地铁在老人摔倒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及时的救助,具有过错,判其担责30%,赔偿老人家属7.6万余元经济损失。

警方接警:老人地铁口摔倒,没人敢扶

2014年3月25日17时56分,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地铁一号线治安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中街地铁商业城口处有一老人摔倒,没人敢扶。

派出所立即安排民警去现场救助,民警和地铁工作人员将受伤的梁某协助120送往医院。

经查,警方接警3分钟前,梁某在地铁商业城口下楼梯时摔倒,被120急救车送到医院后,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

第二天,梁某因重度颅脑损伤继发呼吸衰竭死亡。

梁某死亡后,梁某的家人将地铁公司、地铁分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25万余元。

他们认为,梁某身体健康,没有任何疾病及不良嗜好,在商业城地铁A进出口楼梯下行时,因地铁公司没有及时打扫卫生,导致梁某踩到矿泉水瓶摔倒,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双侧急性硬膜下血肿死亡。地铁公司、地铁分公司在运营进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危险预防义务,没有在第一时间实施抢救措施,造成当事人死亡,应承担侵权及赔偿责任。

地铁辩称无过错,80岁老人应意识到危险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地铁公司、地铁分公司辩称,他们对死者梁某不构成侵权,对其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他们称,已经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地点距地铁站内服务区有一定距离,站内人员到达需要合理时间,站内人员并没有迟迟未到现场,没有影响积极救助。

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同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及请乘客帮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梁某是受伤较重死亡,并不是因为未及时救助导致死亡。

地铁方面认为,在事发时梁某已近80岁高龄,其应当认识到下楼梯对该年龄段的人具有相应危险,应采取扶楼梯扶手或是家人陪同的方式避免危险的发生。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梁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摔倒的时段及地点,没有其他人摔倒,可见梁某的摔倒主要为其自身原因造成。地铁公司、地铁分公司作为车站的管理者,在梁某摔倒后未能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及时的救助,具有过错,酌定由地铁公司、地铁分公司对梁某家人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运营分公司一次性给付梁某家人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宣判后,地铁公司、地铁分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声音

社会学家:完善应急制度以救人优先

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学教授王立波表示,从表面上看,是一个老人摔倒之后扶不扶的问题,而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信任问题。

就本案来说,老人在地铁站摔倒,在一个工作的环境当中,工作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对老人进行及时的救助。如果工作人员没有这样做,说明在制度上存在漏洞。

王立波建议,地铁公司应该健全和完善制度、设施,减少工作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搀扶救助老人的责任,对工作人员进行保护,让工作人员敢去搀扶救助老人,这也是对所有乘客的一个保护。

对于有职业身份的工作人员,在他们的工作场所,应该完善在应急事件上的制度和设施保障,让大家以救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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