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与回扣本质的区别及财税处理

1、佣金是由经营者付给中介人或居间人的,而回扣则是付给交易相对人;

2、佣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支付的,回扣是秘密给付的;

3、佣金是履行居间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给中间人的正当的劳务报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对人权力来获取交易机会;

4、佣金不仅要规定于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规程序出具票据、记入会计账目,缴纳税收;回扣既不入账,也不纳税,属“黑色收入”

1.代办费;2.介绍费;3.居间费;4.推荐费;5.经纪服务费。
佣金是合法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对此明确: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经营者支付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支付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支付佣金的证据链有哪些?(简单归纳:合同,付款证明、发票、佣金收取方资格证明、计算分配表)

答:1.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合同成,则佣金生,合同不成,则佣金无。

  2.关于佣金的协议或者合同(若是在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则无需单独提供);

  3.银行付款证明(支付境内个人的可提供现金收据等);

  4.关于佣金付款结算进度的说明;

  5.佣金收取方开具的佣金合法单据比如佣金发票等;

  6.佣金收取方资格证明或者营业执照、自然人身份证明及资格证书等;

  7.佣金计算分配表等。

如果符合《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的规定,则可以进行常规的账务处理。否则,可能属于违法行为。

《企业财务通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企业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业务费用,应当以内部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作为依据,由相关职能部门和财务部门联合对其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履行内部审批手续,防止采用业务费用形式进行贿赂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以明示方式且能够取得对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凭证,则可以按照购进劳务/服务的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否则,可能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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