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缴社保,法院判决赔偿劳动者20万!社保问题诉讼解决教程

日常值班工作中,经常遇到有人咨询社保的问题,最多人咨询的要算这个问题,
“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能不能起诉要求单位把社保补上”
答案很让人失望,因社保缴纳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及仲裁的受理范围。只能去社保征管部门投诉。我们心里也清楚,这种情况即使去社保投诉,社保征管部门往往也没有实际可行的手段来维护劳动者权益。
可大家不用过分失望,还有一种情况是可能通过仲裁和法院解决的,而且获得赔偿的金额往往很大。下面就对这种情况作以介绍。 (此类诉讼已有多个成功判例,文后会列明类似判决)

社保违法大致分以下几种:1从未缴纳社保、2部分月份漏缴社保、3未按照法定基数缴纳社保。
以上三种关于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问题,均属于社保征管部门的职责。应向社保征管部门投诉,要求补缴。但是有一种情形例外: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因政策原因也无法补缴,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这种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
先来看一个法院案例:
2003年6月3日,张某与某公司确立劳动合同关系。
2019年10月8日,该公司以张某达到退休年龄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在公司工作期间,曾签订《放弃社保声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更没有代扣代缴张某个人缴费部分。
2019年10月份张某退休,根据现有社保政策,无法再补缴相关社会保险费,故张某无法领取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
张某因此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一次性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38万余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否有效;2.公司未为钱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1、放弃社保声明,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将社会保险费补发到工资中,而不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2、因公司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不能补办,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张某要求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符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由于张某并未支出应当由个人负担的份额,故在计算损失时应当根据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缴费比例酌情予以赔偿。2019年10月份,企业所在地区退休职工月人均养老金为1717.85元。故应以此为标准计算损失金额。
【判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钱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217594.33元【1717.85元/月×12月×(75年-60年)×(19÷(19+8)】。
其实,以上案例中的维权渠道一直存在。但实务中劳动者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并实际获得赔偿的案例并不多。
主要原因在于,养老保险待遇损失金额无法核算。因为,所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实际上就是我们所有的社保每个月给开的退休金。
大家都清楚,这个退休金是每年变化的。而且,退休金能领多少年,是以劳动者实际生存年限为标准。所以,在金额变化和实际领取年限不确定的情况下,根本无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以往,法院经常需要劳动者取得社保机构出具的损失金额说明,以此作为证据来确认损失金额,但社保机构几乎不可能出具该类说明。劳动者也往往因无该类证明而无法确的赔偿,从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但该情况,近几年出现了变化。各地法院逐步支持通过社保政策自行核算损失金额。例如河南省高院,就制定了统一的计算标准。

此类案件审判标准的明确,无疑是给广大劳动者带来了新的维权渠道。实际生活中,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而无法办理退休的情况非常普遍。希望大家能够了解通过诉讼解决此类问题的办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下面对如何通过起诉解决该类问题作以说明:

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并能提供以下证据:
(一)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证据(很容易获取)
1、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工牌、考勤记录等。
2、未缴纳社保的证据:实际提交社保缴费记录就可以,大部分地区可通过手机查询并打印,也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
以上,证据相互配合(有劳动关系而没有该公司的缴费记录)即可证明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补缴的证据(核心关键证据)
这个证据相对较难取得。因为,社保机构往往仅拒绝办理补缴而不会出具书面说明,最多能向劳动者出具社保相关文件,告知不符合补缴要求。这时候,仅依据社保文件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情况的解决方式为:首先我们要求社保部门提供书面的答复意见、告知函或通知书。如社保部门拒绝提供,我们可以通过向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补缴的方式获取证据。
通过正规渠道投诉,如市长热线或XF等,根据程序要求,社保部门在接到投诉的转办通知后,会向投诉人出具书面的答复意见,告知能否补缴补办。这份书面的答复即可作为不能补办补缴的证据。
(三)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产生实际损失
已经得到上述证据后,该项证据相对容易获取,其实,就是一个计算方式的问题。计算方式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标准。每个省份、地区都有不同。例如,刚才提到的河南省高院公布的计算标准。但大部分是以如下标准进行核算:
参考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一次性计算,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为月基数,乘以应退休年龄至预期寿命之间的年限。
以上,当单位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保,导致自己无法正常退休时。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得到赔偿。全国范围已有多个成功案例【例如:(2023)京民申3364号;(2021)辽01民终21024号;(2021)辽01民终21102号;(2022)辽01民终2046号等等】
希望,大家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利用法律合理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