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一女校长微信群发90秒不雅视频,本人称手机被偷!律师:视频若是小偷发的,小偷涉嫌违法!

近日,网传四川一培训学校的女校长在378人微信群里发90秒不雅视频,此事引发关注。

网传视频显示,曝光的聊天画面显示,事发当天上午9时35分许,在一个名为“大民唐邦24一中翠八……”的微信群内,一位名叫“大民唐邦-徐校长”的账号突然在群里发了一段时长90秒的不雅视频。视频发布后,群里有人立刻问“啥情况?”“徐校长发的啥视频?”……

据大象新闻报道,2月25日,女校长本人回应:“视频不是自己发的。前几天手机放到手机店维修,刚好今天又在公交车上遇到小偷偷手机,不是本人发的。”

2月26日,潇湘晨报记者记者多次尝试向大民唐邦教育求证此事未果。

宜宾教育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潇湘晨报记者,早上收到上述消息后,宜宾教育局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在官方平台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查询,在宜宾没有这家培训机构,因此它是没有登记注册的,不是合法合规的教育培训机构,不是一个正规的教育培训机构。此外,工作人员在工商登记网站上也没有查询到上述培训机构的工商登记,“好像在德阳市有一家名叫大明唐邦的教育咨询公司,但是该公司也没有获得经营教育培训的许可。”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律师:视频若是小偷发的,小偷涉嫌违法!

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娟姐看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首先,不雅视频只是一个模糊的说法,从法律上讲,这段90秒的视频是不是属于法定的“淫秽物品”,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鉴定,才能下最终定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简而言之,只要公安机关认定是属于淫秽物品,并在有378个人的微信群传播,那就构成违法了。

其次,现在最大的争议就是到底是谁发的?还有网友认为,如果是徐校长本人发的,相信她也不是故意的。毕竟,她不会主动做出这种既毁形象,又违法的行为。即如果是徐校长本人发的,大概率是过失的。只是事后不好意思承认,只能作出上述解释。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作出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决定。

也就是说,即便是误发也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只是过失的,公安机关可以批评教育、罚款处罚而已。

最后,如果真如徐校长所说是手机被偷后,小偷发的,那小偷就同时有两个违法行为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即如果属实的话,小偷不仅有盗窃行为,同时还有“传播”违法行为,依法就应当合并处20日以下拘留。

当然,如果是修手机的维修师傅发的,那么维修师傅就是故意的,而且也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处罚,

那么大家认为,这段视频到底是不是徐校长发的呢?#女校长在群里发不雅视频?本人回应#

(零度时评综合潇湘晨报、头条号作者@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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