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小哥被要求注册为“个体户”,送外卖途中受伤谁担责丨弘扬法治精神典型案例
外卖小哥有风驰电掣的潇洒
也有暴雨中的摔伤
和酷暑中的晕倒
受伤后要求赔偿却被告知自己是“个体户”
到底是真正的“个体户”老板
还是平台规避用工责任的手段?
案情简介
某网络公司自2016年起承包某外卖公司某片区的外卖配送业务。该公司将外卖配送业务安排在另一平台APP管理。
2020年5月,沈某某看到招聘骑手的广告后,被广告上的高薪资吸引,于是至广告中的站点应聘,经站点领导的要求扫描二维码注册为某平台外卖骑手。应站点站长要求,又扫描二维码并根据系统要求录制“我自愿注册个体工商户”。
一天,沈某某在送外卖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某网络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沈某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某网络公司不服仲裁委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沈某某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网络公司不服上诉至宿迁中院。
某网络公司认为,其已经将外卖业务转包给某公司,沈某某是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接了外卖业务,沈某某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便存在劳动者主体资格也是和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沈某某认为,其在入职后应站点管理人员的要求被动地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入职时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沈某某在工作期间,每日参加站点早会,接受站点考核,还需要在平台上打卡,站点根据沈某某的工作情况发放工资,应该认定和站点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用工建立的关系。但实践中存在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以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发生纠纷后,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妨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沈某某成为专送骑手需通过站点授权才能完成APP注册,而后沈某某通过APP接单,根据劳动表现获取薪酬,不得拒绝平台派发订单,特殊情况不能接单时需向某网络公司申请订单调配;某网络公司制定考勤规则,对沈某某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沈某某薪资来源及薪资规则制定方均为某网络公司,发放金额由某网络公司确定。沈某某注册为外卖骑手,隶属于某网络公司承包的某外卖平台片区站点,其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属于该公司主营业务。综上,某网络公司要求、引导沈某某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但实际存在用工事实,对沈某某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周 艳
沭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三级法官
极具灵活性的网络平台用工的兴起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带来巨大挑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外卖骑手“被个体户化”引发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目前,互联网平台用工具有复杂性,法律关系主体日趋多样化,一些互联网企业为规避或淡化劳动关系,将用工关系进行多重分化,一个劳动者可能与多个公司有关联但又找不到确定的用工主体,或者劳动者“被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自担风险和责任。对于这类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形,法院判决具有重要的指引作用。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遵循事实优先原则,通过劳动者提供的证据认定公司对劳动者进行考勤、派单管理,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最终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国的平台经济正处于关键时期,该案的判决对于规范纷繁复杂的互联网平台用工,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起到很好的指引作用。
文:沭阳法院
校编:陈雅君
审核:李瑞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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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外卖小哥被要求注册为“个体户”,送外卖途中受伤谁担责丨弘扬法治精神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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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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