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打卡后离开单位,是否认定为旷工?|案例研究

【裁判要点】

用人单位提供全天视频记录,员工认可该视频真实性,对其打卡后即离开单位的行为表示系单位未为其安排具体工作,该陈述并非未能正常出勤的合理解释,就其在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打卡后自行离开公司的行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合理性及正当性,用人单位以其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经相关民主程序进行确认,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李某入职天津某公司,双方于2011年12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4月4日,天津某公司发布了《员工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竞聘方案)。天津某公司根据该竞聘方案在公司实施竞聘上岗。

2020年4月,天津某公司通知李某为待岗职工,对其进行待岗安排和待岗培训。李某等待岗职工对待岗培训事宜提出异议。2020年4月起李某被安排待岗,待岗工资月2100元,2021年7月起调整为月2180元。待岗前李某工资。

李某多次至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天津某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2021年李某向该委提起仲裁要求按原待遇5200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工资差额。该委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1]第748-1号仲裁裁决,支持李某仲裁请求。天津某公司不服,于2022年1月6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后被法院裁定驳回申请。

2021年12月31日,天津某公司以李某2021年9月18日至2021年10月15日期间累计旷工16天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庭审中,天津某公司提交了公司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于2021年9月18日开始至天津某公司打卡后十分钟至二十分钟后自行离开,亦再无回到天津某公司的视频记录。庭审后,经天津某公司将全部视频记录提交后,李某表示认可视频记载真实性,但表示其按要求打卡,不应认定为旷工,且对于旷工16天即可辞退的考勤制度,李某对此规章制度不予认可。李某再次诉求天津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2]第192号仲裁裁决天津某公司按照5200元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2)津0102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天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津02民终855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合法无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认定。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涉及员工打卡后擅自离开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旷工,需要单位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比如全天视频录像等,如仅依据其他员工证人证言来主张员工打卡后旷工,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

提示劳动者应秉承诚信原则,遵守劳动纪律,但如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单位删除考勤权限并主张员工旷工,此时员工可通过视频录像方式证明按时到岗上班。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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