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房屋被强拆?到底应该谁担责?法院:谁受益谁担责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在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人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现象时有发生,其中绝大部分时未经法律程序、未经人民法院裁定的违法强拆,此时,提起行政诉讼是被征收人最好的维权方式,但是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有明确的被告,那么,无法确定强拆主体,被征收人就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进而要求国家赔偿了吗?其实不然,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15年,江苏省某市某区进行房屋征收。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的黄先生经协商一致与征收部门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于补偿方式、交房日期作出明确约定。后黄先生未按约定移交房屋。7月初,黄先生楼顶所覆盖的彩钢板被强行拆除。黄先生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征收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观点:

因黄先生没有提交征收部门实施强拆的证据,一审人民法院认为,即使是该征收部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也因双方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除属于履行协议而具有合法性。因此,一审人民法院以黄某的起诉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为由裁定驳回黄先生的起诉。黄先生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黄先生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已经充分证明其房屋被强拆的事实。《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够证明征收部门对黄先生房屋所在区域进行征收的事实。所以征收部门否认其除黄先生的房屋却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黄先生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再审。


律师总结: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即强拆房屋的主体是谁。在被告对征收实施主体的基本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原告已初步完成了举证义务。被告如果不能合理说明在特定时间地点范围内谁实施了强拆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为被告实施。这就是基于谁是受益主体谁就是被告,或者谁组织实施谁就是被告的原则作出判断。在这里蓝秦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如果您也遇到了类似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必要时委托律师进行维权,以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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