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会员权利”遭遇俱乐部停业,用了18年的健身金卡能全额退款吗?

■图片来源:海洛创意
一张用了18年的健身金卡,因俱乐部关门停业被告知不能再用,经营者迟迟拿不出善后方案,持卡人许先生将设立该健身俱乐部的集团公司和发展公司告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全额退还入会费5.6万余元。近日,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应按购卡金额的80%共同退还许先生4.5万余元。
1996年11月,许先生向涉事健身俱乐部支付5.6万余元,成为该俱乐部的金卡个人会员,享有俱乐部“永久会员权利”,可终身免费使用俱乐部健身场所。
2015年9月,俱乐部股东之一的发展公司发出通告,称俱乐部将于当年9月30日营业结束后关停业。此后许先生未能就善后事宜与俱乐部达成一致。
去年10月,许先生向长宁区法院起诉,认为两被告应对健身俱乐承诺的终身服务承担法律责任,全额退还入会费5.6万余元。
股东之一的集团公司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但认为健身俱乐部设立至今历时20年,期间许先生行使了会员权利,享受了健身服务,如要退款,应当抵扣已经享受到的服务价值。另一股东发展公司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法庭依法进行缺席审判。
法庭查明,按照合同规定,会员享受健身服务支付的费用包括入会费和年会费,但因客观原因原告实际没有支付过年会费。
近日,长宁区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集团公司和发展公司应共同返还原告许先生4.5万余元。
审判长叶其成解释说,本案中,承担违约责任的合理方式为赔偿损失。原告许先生遭受的损失是无法继续享受会员权利,这项权利是许先生通过支付入会费取得的,因此,对许先生损失的度量就转化到入会费上。
叶法官说,从1997年8月至2015年9月,原告行使了18年的会员权利,在此过程中,健身俱乐部经营方投入的资金必然有所消耗,原告所持会员卡的权利价值理当随之减少,原告的损失也受到相应影响。因此,原告要求全额退还入会费的诉讼请求,法庭难以支持。综合考量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的因素,法庭酌定被告应退还的入会费为实际缴付金额的80%,由两被告共同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