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都没有统一发型,还专业理什么公务员发型?

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一理发店因门头悬挂的“专业理公务员发型”招牌引网友关注。
其实,想想都知道这是搞笑的,因为全国公务员700多万人,难道说有统一发型?
这当然不可能。
先不说公务员有男有女,有老有少,难道说发型都一样?再说,公务员还有没头发的、少头发的、聪明绝顶的,你怎么能要求统一发型?

这不由让人想起12年前的2009年,在昌平区北七家镇一村庄内,一家刚开张几天的小理发店吸引了很多村民的注意,因为该店名为“最高发院”。“取最高法院的谐音,挺有意思。”但也有村民表示,这是对国家司法机关的不尊重。
当年工商执法人员告知经营者,“最高发院”这样的企业名称,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有关规定,即使用了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是不允许的。
果不其然,2021年11月30日,平邑市场监管局回复极目新闻记者称,该店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目前已主动撤下相关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包括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仔细分析,“专业理公务员发型”招牌更多是广告,还很难说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不过,这个案件的结果还是处理的不错。
执法人员称,当事人文化程度不高,开业时间较短,暂时也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所以只是责令改正,免除了相关处罚。
其实,这就是典型的首违不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行政处罚法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本次法律修改的亮点非常多,尤其是第三十三条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对于很多初犯者,主观上确实没有违法违规的意愿和冲动,只是对于某些方面的业务还不够熟悉,才导致违反问题的发生。因此,对于这样的初犯者,确实应当以教育为主,而不要动辄就处罚。如果不分青红皂白,拿起处罚的“武器”,就对当事人猛扫,从执法的角度来说,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从处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来看,可能就显得太过机械、教条和缺乏灵活性了,是会让行政执法越来越被动的。
行政机关实施“首违必罚”需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其中,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首违不罚”有利于纠正行政执法“唯罚是举”的做法,但它并不等于“违法不罚”,不是公民首次违法的豁免权。此外,“首违不罚”也不排除给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合理性。这是在维护法律严肃性前提下,赋予执法裁量中适度人性化考量的弹性空间。
有了“首违不罚”后,执法人员有了更多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规范程序,加强监督,防范“滥用”与“不用”。既要避免“首违不罚”成为轻微违法的放纵,也应防止同一领域、同类违法行为,执法尺度不一,影响执法公平。
如果市场监管人员运用首违不罚理论并对之进行阐释,或许这个案件的普法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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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2021年12月2日,第四个宪法宣传周。
上午9至12时,王学堂将在揭阳市市场监管局宣读《新行政处罚法》,欢迎临近的朋友捧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