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放学嘴馋买五毛一包的辣条,吃完后嘴巴发紫起泡, 律师:家长可以向店家追责!

4月11日,江西赣州一名男孩在食用从学校附近小卖部购买的辣条后,出现口腔严重灼伤、起泡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辣椒精过量导致的化学性灼伤。目前,孩子仍在恢复中,家长呼吁加强对校园周边“五毛食品”的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

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胡萝卜说法对此进行了分析。

律师:家长可以向店家追责!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小学生的嘴唇和口腔都比较娇嫩,不能接受过度刺激的食物。从这款辣条的外包装来看,辣条的辣度是比较强的,可能不太适合小学生食用。

店家应当对这款辣条做出标注,看到小男孩买这包辣条,也应当要及时提醒他这款辣条比较辣,可能不适合他食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店家明知自己卖的辣条比较辣,不是非常适合小学生使用,却没有及时提醒男孩,最终导致他的嘴唇和口腔被辣条辣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家长是可以要求小店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

3、《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孩子吃辣条,很多时候是出于好奇的心理,想要寻求刺激。作为家长,要多关心孩子的心理需求。同时,家长也要引导孩子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少吃零食。

零食虽好,却不能当饱。家长应当要引导孩子以主食为主,少食用零食,这样才能保证身体健康茁壮地成长。

(零度时评综合千里眼、头条号作者@胡萝卜说法)

仅代表律师观点,不代表零度时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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